本報訊(記者溫 憲)近段時間,市民多次向本報反映出現交通事故后,車輛被拖走并收取拖車費和停車費的問題。昨日,市民王先生前往交警部門處理完事故后提車時,被索取400元的停車及拖車費用,王先生致電本報表示很不能理解。
據王先生介紹,10月6日,他駕駛轎車在市區(qū)高新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雙方馬上報了警,隨后交警趕到現場進行事故處理,并叫來拖車將兩輛車都拖到了安皋路口附近的一處停車場。10月27日,處理完事故后,王先生在事故大隊辦理完相關手續(xù)前往該停車場提車,工作人員卻告訴王先生,需要交付200元的停車費,200元的拖車費,共計400元。工作人員還告訴王先生,他們這邊收不了,讓他前往白河南中心血站旁邊一事故停車場交付,若不交付,就不給王先生車鑰匙。
因提車心切,王先生無奈又趕到白河南這家停車場,在交了400元后,對方給王先生辦了提車手續(xù),王先生又拿著交款發(fā)票趕到安皋路口附近的這家停車場,將愛車提出。王先生告訴記者,他平時喜歡看新聞,他很早的時候就看到國家出臺相關規(guī)定,像出現事故造成的車輛停放停車場內,相關部門無權收取停車費及相關費用。
面對王先生的質疑,昨日,記者采訪了市公安交警部門,可是經過記者多方致電、走訪、打探,交警部門卻沒有一人能夠接受記者采訪,或向當事人解釋,該不該收取這項費用。
那么,王先生的這400元該不該交呢?記者隨后采訪了市律師協會會長、本報法律顧問畢獻星。他告訴記者,實際上,從201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就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