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中國消費網 在過去的3·15年度,旅游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旅游法》的實施,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如今,《旅游法》實施已近半年,其給旅游業帶來了怎樣的變化?旅游者權益能否依法獲得保障?就這些消費者關心的問題,《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聯合新浪財經、3G門戶網近日開展了3·15消費維權大型系列調查,以求通過消費者的真實感受,全面了解旅游消費維權狀況,為旅游行業的健康發展指明道路。
游客權益更有保障
長久以來,旅游消費領域存在廣告夸大誤導、不平等格式合同、強迫購物等問題。這不僅侵害了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我國旅游業的形象,制約了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有50%的受訪者在旅游過程中遭遇過強迫購物,有25%的受訪者遭遇過線路中暗含隱性收費項目,有15%的受訪者遭遇過實際產品與宣傳不符,有10%的受訪者在簽訂旅游合同時遭遇過不公平格式條款。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實施。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陳劍表示,《旅游法》最大的亮點是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如規定了旅游者的八項權利,包括公平交易權、知情權、受尊重權、請求救助和保護權等;有針對性地對旅游合同提出了規范性要求;規范了零負團費問題,避免惡性競爭給消費者帶來損害;加強了景區管理規范、杜絕變相漲價等問題;加強了旅游安全保障,監督完善安全設施;做出了懲罰性賠償規定;規定了多主體的救助和保護責任。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會長蘇號朋認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旅游法》承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具體條文中參考和引用了《消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了旅游消費者的權利,在規范旅游經營和旅游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等章節中,貫穿著對旅游者權益保護的理念。這對凈化旅游市場消費環境、維護旅游消費者權益、推動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重在保護知情權
“如果事先知道行程中究竟有哪些游覽項目、定價多少,對購物環節可以選擇說‘不’的話,我們也不會有受騙的感覺。”據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區的王女士介紹,去年她和朋友參團去外地旅游,每到一個購物點游客都會被要求購物。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消費者知情權雖然在《消法》中被明文規定,但是在以前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知情權并沒有被落實,即便是在消費者被蒙蔽和欺騙后,也無法請求旅游服務者承擔侵害知情權的法律責任。而《旅游法》將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放在了第九條,將“旅游真實情況告知”作為服務者的基本義務,并強調,消費者有權要求服務者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這就避免了旅游服務者隨意更改安排和增減項目,同時將真實情況的范圍擴大到產品和服務兩方面上。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有60%的受訪者認為,《旅游法》實施后對保護旅游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等權益有巨大作用。
記者了解到,自《旅游法》實施后,旅游服務合同的內容出現了不小的變化。例如,在舊版旅游合同中,行程表中會有購物項目,有的甚至將每一日的進店購物數量、名稱進行標注,新版旅游合同則完全取消了進店購物項目,行程表里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且必須嚴格按此執行,旅行社不得隨意改變行程。再比如,舊版旅游合同中會單獨列出自費項目,并且這些自費項目會占用行程時間。而在新版旅游合同中,自費項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覽景點中。
北京工商大學旅游與營銷系張運來副教授表示,新版旅游服務合同是白紙黑字沒空子,把權利義務都規范、清楚地寫明了,這讓旅游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獲得了充分保障。同時,旅游者可在出游前對自己在行程中所進行的旅游活動一目了然。
另外,《旅游法》還第一次規定了服務者的知情權,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應在接受服務之前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并遵守安全規定。該規定首次平衡了消費者和服務者關于知情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減少了因消費者隱瞞自身健康狀況而可能造成的損害。
有望解決維權難題
旅游業是一個鏈條長、涉及領域廣的行業。長久以來,投訴難、索賠難等問題一直為消費者所詬病。旅游者在旅游途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或者發生人身、財產損害,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有70%的受訪者遭遇過旅游企業的刁難,而影響維權的原因則是“維權成本太高”。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表示,在《旅游法》實施前,消費者確實很難通過法律渠道進行旅游維權。他進一步分析說,旅游糾紛涉及的金額一般在幾千元左右,數額不大,如果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會超出糾紛金額,這就使得大部分人寧愿私下與旅行社協調解決。
據介紹,旅游服務合同涉及地接社、景點經營者、住宿餐飲經營者、交通服務提供者等多方主體,具有關系復雜、合同主體雙方不完全對等等特點,旅游者處于弱勢,一旦發生糾紛,往往維權困難。《旅游法》則在制度方面進行了完善,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方面,《旅游法》對各方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誰組團,誰負責,而且要負責到底。同時,還針對公眾反映最為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對旅游經營、旅游監督管理做了專門規定。
此外,《旅游法》還明確要求建立健全相關的執法機制,并規范了執法程序。今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在沒有正式指定前,由各級旅游質監執法機構負責。
呼吁細化模糊條款
目前,最困擾旅游從業者和消費者的是《旅游法》中的一些比較籠統的規定。不少旅行社根據《旅游法》的標準自行修訂出新版合同或以地方試用版付諸實施,但其中隱藏著許多細節問題,這些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爭議,這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非常不利。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有60%的受訪者認為,《旅游法》中個別條款規定模糊,需要細化。例如,《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游客簽訂合同是在本地,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了旅游項目,但若旅游過程中游客臨時要求增加購物項目,導游和游客即使在旅游地協商一致且簽了合同,也屬于規定之外,這樣就容易發生爭議。”一家旅行社的負責人告訴記者。
此外,記者還發現,對于“臨時增加購物項目而同行游客意見不一時該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旅游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消費者持有不同看法。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有33%的受訪者選擇同組織者協商安排其他項目,有35%的受訪者表示愿意加入到購物隊伍中,有32%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在行程中臨時增加購物項目。
另據《旅游法》規定,導游和領隊應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若合同中注明了游覽時間,如注明游覽某景區30分鐘,那么如果游覽時間已經超過了30分鐘,即使游客要求多停留,導游也必須帶團隊走,否則按違法追責。那么,如果同行團中有游客執意不遵守時間規定而和導游、領隊發生了爭執該如何解決?對此,《旅游法》并未具體規定。
此外,還有一些細節也讓人糾結,如《旅游法》中規定,合同中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于X星”等模糊用語,而一些國家并非按標準五星來為酒店劃分檔次,這讓旅游者和從業者在確定食宿標準時左右為難。因此,有業內人士呼吁,《旅游法》應盡快針對旅游合同中涉及的此類模糊性表述做出更加細化的規范,以指導消費者進一步維護自身的知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