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報融媒記者 胡審兵
昨日,鄭州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下發通知,對非本市戶籍家庭使用社會保險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購買住宅有關事宜進行明確規范。
通知指出,為加強房地產宏觀調控,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各級審核單位需進一步加強對非本市戶籍家庭購買住房時提交的社會保險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審核,凡屬補繳且補繳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不再作為購房的有效憑證。

去年12月22日起實施的《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工作的通知》,對當年10月2日起實施的鄭州住宅限購政策進一步升級,提出非鄭州戶籍家庭,在本市購買住房時,需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2年以上(含2年)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
今年1月22日,鄭州市房管局會議紀要提出,對本市非限購區域的社保證明及補繳后符合購房前三年內連續24個月條件的予以認可,出現未交存現象的,無論時間長短,從重新交納計起。
此次,鄭州市房管局發出《關于非本市戶籍家庭使用社會保險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購買住宅有關事宜的通知》,意味著非鄭州戶籍的外地人從3月18日起如果社保及個稅繳納不符合條件,將徹底無法在鄭州限購區域購買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