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網上關于茅臺的收酒和賣酒信息比比皆是

  記者對一家社交網站輸入“茅臺”進行搜索,類似“鄭州高價回收名酒、老酒、五糧液、茅臺、冬蟲夏草”的廣告多達數十頁。

  如一家公司的回收項目為,茅臺酒系列:茅臺15年、茅臺30年、50年茅臺、飛天茅臺、九十年代茅臺、三大革命茅臺……

  同時承諾:價格公道合理、真誠可靠,全鄭州區價較高,現金交易安全快捷,真誠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白天可上門收購,客戶資料安全保密,歡迎廣大新老客戶來電洽談。

  “現在茅臺一箱6000元。”一位收酒的汪先生說,他們有自己的一套辨別真假酒的方式,但必須要看到酒才能進行識別。無論多少酒都有能力收,他們有專門的銷售渠道。

  而在京東商城,一瓶53度茅臺飛天(2011年)價格為1698元,也有的不標注年份標價1299元;而在有的購物網站上也賣到958元。

  而在一家同城社交網站上:批發出售貴州53度飛天茅臺酒、公斤裝飛天茅臺酒、43度飛天茅臺酒、出口飛天茅臺酒、五星茅臺酒、15年茅臺酒、30年茅臺酒、50年茅臺酒、價格2400、3000、3600、4800、6000元一箱。

  隨后,記者與社交網站上銷售53度茅臺貴州的一商家取得聯系,商家稱,“現在一箱好一點的2400元,差一點的1400元,從外包裝機器都看不出來,瓶子、瓶蓋都是回收過來的;酒也是用的好的醬香酒勾兌,口感絕對不會差”。

  在記者就要掛斷電話之際,該商家又把價格降到了1000元一箱。

  律師觀點:是否涉嫌職務侵占罪,主要看嫌疑人具體工作職責而定

  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子萬認為,本案中,如果xx員工是依照xx公司的指示對店內的酒具有保管義務,xx員工對店內的酒雖然具有支配和管領的表征,但xx員工的行為實際上是貫徹公司意圖的表現,并不具有獨立支配店內酒的權利,屬于占有輔助人,而不是占有人,本案的占有人屬于公司。

  1、本案xx員工合謀他人將店內的真酒換作假酒,將真酒銷售,并將銷售的真酒的價款非法占有,且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對xx員工來講具有職務侵占行為,對xx員工合謀的他人來講則具有盜竊行為,屬于刑法上規定的想象競合犯,應以職務侵占罪或盜竊罪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由于xx公司是基于占有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xx顧客有權向xx公司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2、如果xx員工在公司僅僅是送酒的,對店內的酒不具有保管義務,合謀他人盜竊店內的酒,這是典型的盜竊行為,如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針對二行為人的行為則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該種情況下,xx顧客可以向公司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xx公司應健全公司規章制度,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加強員工的責任心等等有效方法,杜絕此類事件的再發生。否則,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不但給公司和顧客造成損害,更重要的是影響公司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