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最新進展

  記者從金水區法院了解到,立案后,法院一直無法聯系到胡偉本人,其間承辦法官前往胡偉老家也未見到其人,胡偉家人也拒絕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導致該案一直未能開庭審理。

  2017年1月26日,金水區法院對該案采取公告送達,公告期60天。

  今天,記者獲悉,本案將于4月12日開庭審理。

  什么是名譽權?怎樣才算名譽權受到侵害?

  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利,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良好評價及基于人格尊嚴而享有的權利。關于名譽權的保護,《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等都作了規定。

  “一般認為,是否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要以社會的一般評價是否降低為準。名譽感受到侵害,是精神受到損害的表現。名譽權人人皆有,不能認為德高望重、出類拔萃的人才有名譽權。毫無疑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也享有名譽權。”中華全國侓師協會民委侵權法主任夏建三說。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夏建三說,具體到本案,首先,胡偉在其微博上所發“馬蓉這種女人真是不要臉,跟河南人一樣”嚴重傷害了所有河南人,同時對井長水造成了嚴重傷害和損害的事實。這里的損害事實包括精神損害。其次,胡偉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對于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為義務。只有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為才具有違法性。因此本案中胡某在其微博上公然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對河南人及井長水的名譽進行了損害,就是違法行為。再次,胡偉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聯系。胡某不僅在地域上歧視河南人,而且在名譽上侮辱、謾罵河南人,使井長水及河南人平靜的生活被打亂,由幾代人共同努力打造的正能量受到嚴重的破壞,外出務工、出差人員不同程度的受到歧視,有的甚至不敢說自己是河南人,他們的精神受到打擊,無形資產和財產遭受到嚴重損失。最后,胡偉主觀上具有過錯。胡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井長水及河南人名譽的嚴重后果,而為了利用微博侮辱、謾罵河南人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不惜希望和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具有損害河南人及井長水名譽的故意。

  夏建三認為,本案中,胡偉的行為侵犯了河南人及井長水的名譽權,井長水提起訴訟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于井長水的起訴行為,社會上不乏一些質疑的聲音,那么本案為什么能夠成功立案呢?

  夏建三說,此案能夠順利立案,要歸功于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在此之前,我國法院實行的是立案審查制,即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以及管轄權等。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和標準不統一,而對于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不予立案。這就造成了很多案件被排除在法院大門之外。

  立案登記制實施以后,法院在受理立案時只對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即當事人只需提交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立案條件”(如當事人為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受訴法院管轄范圍等)即可登記立案。

  本案中,胡偉所發“馬蓉這種女人真是不要臉,跟河南人一樣”“河南人沒一個好東西”等內容是指向特定的河南人,只要戶籍地、工作地在河南的每個人均具有主體資格。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中,將“侵權行為地”,解釋為“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中,針對井長水的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是在鄭州市金水區,所以,金水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金水區法院予以立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至于井長水主張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是否獲得法院的支持,還需要庭審進行實質審查。”夏建三說。

  地域歧視之風亟需規范,胡偉應為其行為所引發的后果負責

  “井長水訴胡偉案”成功立案,在社會上引起熱議。

  娛樂圈靠罵人、揭丑、造謠等博取眼球的事件屢見不鮮。此類事件發生后,大多會引發當事人之間的隔空罵戰,繼而又會引發網友之間的罵戰,可以說對網絡環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制約,事情大多不了了之,當事人并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誹謗、侮辱他人者也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這樣的現狀無形中放縱了不良炒作行為,助長了娛樂圈的惡劣風氣。

  有評論稱,此次,井長水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提起訴訟,金水區法院予以立案,雖然并不意味著原告的最終勝訴,也不意味著法院要屈從于道德審判或輿論審判,但是這仍然是一個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舉動。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對不良藝人的當頭棒喝,有利于實現用法律手段改良當前的社會風氣。

  夏建三說,我國并沒有專門的反歧視法律法規,對于地域歧視問題,很多權益被侵害方想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發現無法可依。對于到底什么樣的行為算是地域歧視,地域歧視和侵犯名譽權之間又有何聯系和區別?怎么界定個人名譽權被侵害和集體名譽權被侵害?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探討。但是,無論如何,“井長水訴胡偉案”的成功立案,不僅對進一步完善保護名譽權方面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對網絡侵權進行專門立法,確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也會產生一些重要的、深遠的積極影響。

  對于胡偉一直不簽收法院傳票,對案件采取逃避態度,夏建三認為,胡偉作為一個成年人,作出了不當行為,就應當為其所引發的后果負責。雖然案件結果如何還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但是胡偉的逃避行為明顯不利于矛盾糾紛的解決,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費了司法資源。“希望他能勇敢地站出來,讓案件能夠盡快審理完畢,讓糾紛得到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