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中央印發了《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后,記者日前獲悉,《河南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也正式印發,明確了領導干部6種“下”的渠道。□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米方杰
重點解決干部能下問題
明確6種“下”的渠道
《細則 》明確,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班子成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實施細則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
《細則》對領導干部6種“下”的渠道也予以了明確:
◎到齡免職(退休)
◎任期屆滿離任
◎問責追究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
◎調整不能正常履職
◎違紀違法免職
干部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
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細則》明確提出,要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及時辦理免職或者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延遲免職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任期內考核“不合格”
將中止任期、免去現職
同時,《細則》明確,領導干部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達到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但尚未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根據干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適當安排。
而任期內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
出現10種情形
要對有關領導干部問責
記者留意到,《細則》對問責干部進行組織調整的方式主要包括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而10種予以問責追究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不認真落實新發展理念,違背發展規律,熱衷于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群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損失的;落實上級改革部署不堅決,推進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重大改革態度消極、措施不力,甚至阻撓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法治觀念淡薄,不按法定程序決策,不依法辦事,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等。
明確23種
不宜擔任現職情形
據了解,《細則》還明確了23種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具體情形,包括:熱衷營造小圈子,搞團團伙伙、權權交易,形成上下級人身依附關系,破壞政治生態的;對群眾實際困難或者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及時辦理解決,工作態度惡劣,方法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效率低下,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造成較大損失、不良影響或者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在年度考核測評中,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核認定不勝任現職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按照中央有關規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等等。
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 一年內不得提拔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調整程序為:考察核實——提出建議——組織決定——進行談話——履行任免程序。
《細則》規定,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必要時可由黨委(黨組)直接作出調整決定。
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干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記者留意到,《細則》也明確提出,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
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干部因健康原因離崗超過一年 應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據悉,《細則》也提出,干部因健康原因離崗超過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無法完成本職工作超過一年,或者雖未達到一年但對單位工作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對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安排到適當崗位或改任非領導職務。對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領導職務。干部恢復健康后,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干部 情節嚴重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理
《細則》強調,在推進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復。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干部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