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李莉

9月5日,全省汽車銷售市場專項執法百日行動新聞發布會在省商務廳舉行。記者在會上了解到,河南省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從9月1日至12月10日(共100天),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汽車市場專項執法百日行動,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權益受到侵害,可以撥打全省商務舉報投訴熱線電話12312或登錄12312網站進行投訴。
我省平均5人擁有一輛車
有數據顯示,從全國情況來看,入世以來我國汽車銷量年均增速為18%,汽車產銷量連續八年蟬聯全球第一,汽車如今已成為大眾消費品,基本已走進了千家萬戶,占城鄉居民家庭消費支出的四分之一,汽車在消費中發揮了頂梁柱作用。
從我省的情況來看,河南作為全國人口大省、消費大省,目前,全球知名汽車品牌在我省市場上均有銷售,約130多個; 汽車4S店約1500多家、三級以上汽修廠約萬余家。另據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省機動車保有量達2000多萬輛,按全省總人口計算,平均5人擁有一輛車,居全國第三位;駕駛員總數達2261萬人,居全國第四位。我省的情況與全國一樣,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的加快推進,汽車消費將不斷釋放,發展前景廣闊。可以說汽車消費現已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因此,加強汽車銷售市場的監管,事關民生與消費,事關經濟發展與政府形象,是我們商務部門職責所系、是民之所愿、是市場健康發展之所需。
買車遇到霸王條款,可撥打12312投訴
針對我省餓汽車銷售市場目前的現狀,據省商務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我省汽車銷售市場供應商比經銷商、售后服務商強勢,而經銷商、售后服務商又比消費者強勢,消費者相對處于弱勢地位,遇到問題維權比較艱難,消費者反響強烈。
該負責人表示,《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管理辦法》,切實履行各級商務部門擔負的監管執法職責,順應人民群眾的熱切企盼,規范汽車市場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維護汽車市場的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河南省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從9月1日至12月10日(共100天),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汽車市場專項執法百日行動。
“未來將采取上門走訪,抽查、普查等一些方式,首先對所有的市場經營主體進行備案登記,對經銷商在全國汽車銷售系統進行基本信息登記。”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副處長向遠玲介紹,下一步對違法違規的經銷商,還可以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據了解,行動將在全省范圍內對經銷商是否明碼標價、是否在標價之外收取額外費用;是否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銷售汽車時是否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服務等15個方面進行重點規范。
買車時遇到這15個方面問題可投訴1、經銷商是否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是否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2、經銷商是否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是否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3、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是否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是否書面向消費者告知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4、供應商、經銷商是否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是否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是否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5、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是否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6、供應商、經銷商是否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1)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2)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3)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4)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5)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6)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7)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7、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是否予以提醒和說明。
8、供應商、經銷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是否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9、供應商、經銷商是否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供應商是否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是否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10、供應商是否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
11、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是否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是否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是否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是否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供應商是否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1)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
(2)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3)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4)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
(5)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6)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7)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8)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于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
(9)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12、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供應商是否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是否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是否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是否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
13、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 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是否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14、供應商、經銷商是否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是否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是否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是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15、經銷商是否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是否少于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