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映象網記者從鄭州市環保局了解到,為進一步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有效減少重污染天氣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鄭政文〔2016〕166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鄭政辦文〔2017〕4號),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17年10月1日起,在鄭州市市區全域禁止生產、銷售、運輸、燃用煤炭,實現無煤化。
有關事項通告詳情如下
一、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將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擴大至鄭州市市區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違法生產、銷售煤炭的,由質監、工商、城市管理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罰。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違法運輸煤炭的,由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依據《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罰。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違法燃用煤炭的,由環保、城市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罰。
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工商、質監、環保、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和街道(鄉鎮)等部門,依法做好禁煤工作,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違法生產、銷售、運輸、燃用煤炭的行為,依法嚴格查處,確保禁煤工作落到實處。
六、本通告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生產、銷售、運輸、燃用煤炭等行為。凡一經查實的,將按照《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有獎舉報暫行辦法》《鄭州市散煤治理有獎舉報辦法》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2369、12315。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登封市、新密市、新鄭市、滎陽市、中牟縣、上街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通告,對本地建成區做出管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