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路治歐 通訊員 王新 穆童
一筆19年前的10萬元借款至今未還,出借人在此間也已死亡,其家人還能把這錢要回來嗎?利息會有多少?
據了解,1997年7月7日,鄭州某糖酒公司向張老先生的愛人王女士借款10萬元,出具借條,借期一年,月息2%。該公司在借款到期兩個月支付了3個月的利息3.3萬元。其后19年間,該公司除了在2015年2月5日向王女士的兒子支付5000元外,一直沒歸還利息和本金。
“這么多年我們追要了150多次,他們也多次承諾還賬,可就是不兌現。2013年,我老伴去世前還一直惦記著這件事。”74歲的張老先生說。
去年7月18日,中原區法院立案受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庭審中,被告鄭州某糖酒公司辯稱,公司已經20年沒有正常經營,非常困難,原告要求利息過高,且借款時間是1997年,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項5000元,系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方付款,此時距原告提起訴訟不足兩年,未超過訴訟時效。自1997年10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共計225個月,被告應付的利息為10萬元×2%×225個月=45萬元,45萬元-3.3萬元=41.7萬元,因此,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本息51.7萬元。
今年8月10日,中原區法院作出該判決。之后,鄭州某糖酒公司提起上訴,但10月12日申請撤回上訴,所以,中原區法院所作一審判決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