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文物局獲悉,今年鄭州市將全面實施國有土地開發建設中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改革,出讓國有土地之前,文物部門會先對相關土地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然后根據文物勘查的結果,再決定地塊是否適合出讓。
根據改革實施方案,鄭州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單位接到考古工作申請后,與市級土地儲備機構簽訂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協議,并于考古工作協議簽訂之日起20日(天氣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確定因素不包含在內)內完成并出具書面意見;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
考古調查、勘探后發現文物埋藏的,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與市考古發掘單位簽訂考古發掘協議。發掘結束后,由市考古發掘單位出具考古發掘報告,市文物部門根據考古發掘報告,向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組織土地供應的意見書。
考古調查、勘探后發現文物埋藏,需要原址保護的,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向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調整用地規劃。已做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不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由市文物部門根據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報告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組織土地供應的意見書。
“按照之前的流程,文物部門的勘查都是在土地招拍掛之后、相關建設項目即將動工之前,一旦發現文物,很容易帶來問題和矛盾。”鄭州市文物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改革后,實際上等于說,政府拍賣的地,都是不受文物問題影響的凈地。”
(原標題為《河南鄭州:土地供應前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