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映象網汝州訊(記者 楊增強)汝州一女士購買新車,在辦理交強險時意外發現該車竟辦理過交強險。協商無果后,車主一紙訴狀將汽車銷售方告上法庭。日前,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依法對該起案件做出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13日,汝州市的郭某強在鄭州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訂購路虎極光汽車一輛,車價為34.5萬元。同年12月21日郭某強向其支付首付款及各項費用共計146244元。
然而,郭某強提車后在購買交強險時無意發現該車有購買交強險的信息,遂向汽車銷售公司的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其公司的工作人員稱該車之前賣給過一個女顧客,后該顧客不想分期,要求全款購車,沒有與公司談攏,就將該車退掉了,并堅持自己所售車輛是新車。”
該公司工作人員同時稱,該車在出售時,銷售人員已經如實的告知該車輛別人曾預定過,并交了車輛強制險。
隨后,經法院認定,該汽車銷售公司銷售人員并不能證明曾提前告知郭某強涉案車輛曾被預定過且已買過交強險。此外,通過車輛登記證書及購車稅證,認定該車第一所有人及登記人均是郭某強,不存在出售的車輛是二次銷售的情況,也不存在欺騙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法院一審判決如下:確認原告郭某強與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郭某強返還購車款146244元,并賠償50000元;駁回原告郭某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