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
原標題:《鶴壁一父親狀告兒子兒媳索要購房出資25萬 父母出資到底咋界定?》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段偉朵
本報訊如今,80后、90后都已到了成家立業、獨立門戶的年齡了,大城市的房價較高,不少人購買首套房,都需要父母“資助”。那么,這份“資助”是什么性質?父母為其出資后,如果要求子女返還出資款,法院是否支持?8月11日,記者獲悉,近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父親起訴兒子、兒媳要求返還購房出資款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8年3月,李某的兒子、兒媳因購房多次向其借款共計25萬元。后因李某的妻子身患癌癥,需要大量的治療費,李某向兒子、兒媳索要借款,二人卻以沒錢為由拒不返還。李某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山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款項25萬元是贈與款還是借貸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該條款適用于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之時,解決的是贈與夫妻雙方還是一方的問題,但是前提是父母的出資款能夠被認定為贈與性質。反言之,父母出資款并非必然就定性為贈與性質,父母子女之間的款項往來可以基于贈與,也可以基于借貸。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子女度過經濟困難。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則是父母行使自己債權的范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本案中,李某依據其兒子所出具的借條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還提供銀行轉賬明細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李某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二被告購買房屋曾出資25萬元的事實。該借款行為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李某請求二被告對以上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父母出資買房,到底咋界定?
據介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并不能必然定性為贈與性質。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出資款項應該認定為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兒女度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擔負償還義務。
其中,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