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鄭州市林業局

  下放的職責

  1。林區運輸出縣 (市)境材運輸證核發。

  2。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產地檢合格證和植物檢證書核發。

  3。林種子經可證核發。

  4。生動物及其產品調出運輸可證核發。

  5。生動物經可證審批。

  6。生動物可證核發。

  7。救林、防等緊急情況所林備案。

  8。建立植物檢對象的種育基地、林基地審核。

  9。林種子生產可證核發。

  調整的職責

  將林地記的職責調整市國土資源局。

  鄭州市國土資源局

  調整的職責

  將原由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市農業 農村工作委員會、市林業局承擔的土地記、房記、農村土地承經權記及林地記職責調整為統一由市國土資源局承擔,行業管理和交易監管等職責續由原職能部門承擔。

  鄭州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鄭州市扶開發辦公室、鄭州市畜牧局)

  取消的職責

  1。取消水產種生產可證核發職責。

  下放職責

  1。農業植物產地檢證核發職責。

  2。農作物種子生產可證審批職責。

  3。農作物種子經可證審批職責。

  4。水域使用證核發職責。

  5。業可證核發職責。

  6。業記和員證書核發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