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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網訊(記者 巫曉 文/圖)“2015年,鄭州中院共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846件,其中,減刑2810件,假釋36件。”1月19日,鄭州市中院對全年“減刑假釋”的工作進行了通報。為進一步加大開庭力度,全年鄭州中院共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2054件,占全部案件的72.17%。

  會上還通報了關于“減刑假釋”的案例通報。據悉,劉某某因犯詐騙罪、抽逃出資罪,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6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130萬元。據了解,劉某某采取一房多賣和將出售給他人的房屋設置抵押擔保的方式,騙取他人現金93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劉某某作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注冊成立后,驗資后將注冊資金1300萬全部轉出,數額巨大。

  雖在減刑考核期內,在監獄獲得3次表揚。監獄建議對其減去有期徒刑5個月。但是,法院最終認為,罪犯劉某某未主動退贓,不能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未積極繳納罰金, 應從嚴控制減刑;服刑改造表現一般,不能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條件。裁定:對罪犯劉某某不予減刑。

  對此,鄭州中院減刑假釋合議庭負責人楚紹京表示,“督促罪犯積極退贓退賠,履行財產刑,賠償受害人損失。通過查證罪犯在監獄內日常消費情況、家庭擁有房產和車輛、家庭主要成員工作等信息審查罪犯是否具備履行能力。對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減刑假釋或從嚴減刑。糾正社會公眾中存在的‘坐牢不賠錢、賠錢不坐牢’錯誤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