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記者 韓景瑋

  本報訊 2003年,濮陽市臺前縣一男童剛出生4個月,父親就因車禍去世,母親受打擊精神失常后離家出走。11月2日,記者從臺前縣法院了解到,男孩向法院提起母親失蹤申請,經法院裁決,宣告男孩母親為失蹤人,并指定其祖父為失蹤者的財產代管人。該案判決不僅可幫男孩解困,對解決并非父母雙亡的特殊孤兒也有參照意義。

  遭遇父親去世,母親精神失常出走

  李寶(化名)生于2003年6月20日,家住臺前縣大河鄉。在他的記憶里,父母的樣子都是靠親友描述。

  2003年10月,在李寶4個月的時候,父親因一場車禍不幸去世。母親孟某某接受不了現實,不久就精神失常了。2003年,李寶的母親離家出走。至今沒有任何音訊。

  沒有父母的照管,李寶從小跟著年邁的祖父生活。但祖父也沒有掙錢門路。由于無法確定李寶母親是否在世,李寶不符合孤兒救助政策。而隨著祖父年齡增大,養育李寶力不從心,尤其是在完成義務教育后,繼續升學將意味著更沉重的經濟壓力。

  類似李寶這樣的情況算不算孤兒?該不該得到救助?如何獲得救助?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李寶及其祖父。

  申請為獲救助,申請宣告母親失蹤

  “孤兒”的準確概念究竟是什么?此前,民政部為貫徹收養法,曾專門下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所指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但現實情形卻比理論上的認識復雜。很多類似李寶這樣的孩子情況比較特殊。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會同其他14個部委聯合下發文件,認定“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就是“孤兒”。孤兒實際上包括父母雙亡(包括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父母難以查找(包括宣告失蹤)的未成年人,以及未得到父母監護1年以上的未成年人。李寶的狀況符合上述條件。為解決生活困境,獲得社會救助,李寶在多方建議下,向法院申請宣告母親失蹤。

  判決法院判決男孩母親為失蹤人

  法律上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何確認孩子是孤兒,除了需要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外,宣告失蹤這一特別程序案件成為確認其父、母失蹤的有效手段。法院裁判后,申請人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救助,尤其是以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依據,向民政部門申請針對孤兒的救助,對呵護他們身心健康有很大幫助。

  針對此案,臺前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申請人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申請孟某某失蹤合法,孟某某自2003年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規定,發出公告的時間已經屆滿,對申請人的申請應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遂判決宣告孟某某為失蹤人。指定申請人祖父李某為失蹤人孟某某的財產代管人。

  法官認為,農村孤兒的生活來源,主要是政府按政策將農村孤兒列入“農村五保”供養;未列入五保的,優先納入“農村低保”,與此同時不定期地采取政府臨時救助。近年來,一些慈善機構開始關注孤兒群體,一部分社會資金隨之進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孤兒的生存困境。

  法院的裁決有助于申請人申請生活救助,減輕生活負擔,使其能夠安穩地完成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