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招標采購制度避免“釣魚式捐贈”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此后,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衛生部等部門多次出臺規定,開展專項活動,治理商業賄賂行為和涉醫療領域的腐敗。
但據記者了解,附著在醫療設備上的試劑、耗材腐敗仍屢禁不止。2016年2月至4月,河南省委第十巡視組對河南省衛生計生委進行專項巡視時,“醫藥購銷運行機制與有關法律相悖,權力尋租空間大”“招采分離,造成雙重尋租問題”“醫用耗材使用存在‘碩鼠’現象”等問題,都寫進了巡視組的反饋意見。
業內人士認為,這些問題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備的制度設計。目前我國主要通過出臺目錄對醫院使用的設備和耗材進行品牌準入和最高限價,但從目錄中選擇哪個品牌、以哪種價格進入醫院,最終的決定權全部掌握在醫院甚至個別科室、個別人手中。
由于醫院眾多,采買活動頻繁,結算系統由各家醫院自己掌握,相關部門監督乏力,以致雖三令五申,下面依然暗流涌動。
此外,有業內人士認為,現在的醫院按企業化方式運營也是這種現象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一些醫院給科室下達經營指標,科室再下達到每個醫生頭上,為完成指標,賣高價藥、過度檢查、小病大治等成為醫院常用的手段。
相關人士建議,要明令禁止以捐贈、投放、借用檢查檢驗設備的名義規避試劑、耗材招標采購,形成壟斷事實;禁止以任何曲線方式、任何名義定向采購,禁止合作合資購買設備或設備入股等方式,產生變相行賄受賄行為。
河南省衛生廳糾風辦主任張勇認為,對附著在醫療設備上的試劑、耗材腐敗,必須從頂層入手,制訂完善的制度。河南省已出臺《關于深入推進醫藥購銷領域專項治理規范醫療設備捐贈問題的通知》,對醫療機構接受醫療設備捐贈作出明確規定,所有醫療機構現行使用的捐贈、投放、借用的檢查檢驗設備,要重新掛網公開進行試劑、耗材招標采購,禁止定向招標,避免“釣魚式捐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