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原標題:《公告來了,鄭州停車收費標準擬調整》
2月2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鄭州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我市市區機動車停車收費行為,維護停放者和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停車泊位周轉率,減輕城市核心區域交通壓力,引導市民合理選擇出行方式,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鄭州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1年2月25日至3月26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wjjsgc@163.com
2。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區互助路70號6號樓502室(郵編:450007)
3。電話:0371-67189772
4。傳真:0371-67971797
5。通過鄭州市政府門戶網站及市發改委網站,在“意見建議”欄中提出意見
鄭州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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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停車收費行為,維護停放者和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停車泊位周轉率,減輕城市核心區域交通壓力,引導市民合理選擇出行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豫發改收費〔2016〕1661號)、《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ㄒ唬ι贁稻哂凶匀粔艛嘟洜I特征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下列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2。重要交通樞紐配套停車設施:包括機場、車站、碼頭、城市公共交通(含軌道交通)換乘站等。
3。經授權的部門、機構依法施劃的路內停車泊位。
4。其他可納入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所。
?。ǘ┱c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ㄈ┥鐣Y本全額投資建設停車設施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提供停放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本辦法適用于市內五區、鄭東新區、高新區、經開區、航空港區范圍內的機動車停放收費及監督管理工作。本辦法收費標準適用于市內五區、鄭東新區、高新區、經開區、航空港區范圍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所)。
第四條 按照“一類區域高于二類區域、二類區域高于三類區域、道路內高于道路外、白天高于夜間、長時間高于短時間、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則,實行機動車停放服務差別化收費。
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車收費政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停車收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區域范圍和收費標準
第六條 區域范圍
?。ㄒ唬┮活悈^域
范圍:中州大道-未來路、航海路、桐柏路、農業路圍合區域以及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以內區域(均含本道路)。
?。ǘ┒悈^域
范圍:東三環、南三環、西三環、三全路、中州大道、北三環圍合區域(均含本道路,除去一類區域)。
?。ㄈ┤悈^域
范圍:除去一類、二類區域以外的城區其他區域。
?。ㄋ模┼嵵輽C場、鄭州火車站、鄭州高鐵站和實行政府定價的旅游景點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單獨審批。
第七條 收費標準
(一)一類區域
1。道路內停車位收費
白天:首小時4元,第二小時、第三小時每小時2元,第四小時起每小時4元。
夜間:道路內停車位免費停放。
2。道路外地上公共停車位收費
白天:首小時4元,第二小時、第三小時每小時1元,第四小時起每小時3元。
夜間:10元/次。
3。道路外地下公共停車位收費
白天:首小時4元,第二小時、第三小時每小時1元,第四小時起每小時2元。
夜間:10元/次。
?。ǘ┒悈^域
1。道路內停車位收費
白天:首小時4元,第二小時、第三小時每小時1元,第四小時起每小時3元。
夜間:道路內停車位免費停放。
2。道路外地上公共停車位收費
白天:首小時4元,第二小時、第三小時每小時1元,第四小時起每小時2元。
夜間:5元/次。
3。道路外地下公共停車位收費
白天:首小時4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1元。
夜間:5元/次。
?。ㄈ┤悈^域
1。道路內停車位收費
白天:首小時2元,第二小時、第三小時每小時1元,第四小時起每小時2元。
夜間:道路內停車位免費停放。
2。道路外地上公共停車位收費
白天:首小時2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1元。
夜間:3元/次。
3。道路外地下公共停車位收費
白天:4元/次。
夜間:3元/次。
第三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八條 機動車在停車場(所)停車20分鐘(含20分鐘)以內,免收費用。停車超過20分鐘開始計費,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
第九條 每天早7時00分至20時00分執行白天收費標準,晚20時00分至次日早7時00分執行夜間收費標準。
跨早7時00分、晚20時00分的,按照每個時段的收費標準累計收費。
第十條 執行公務的部隊、公安、消防、救護、環衛清潔、市政、救災搶險和殯葬服務等車輛免收費用。設置有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設施的停車場(所),在充電時間內對已收取充電服務費的新能源汽車不再收取停車費。
第十一條 公辦醫院按所在區域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收費。為方便群眾就醫,各公辦醫院可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院機動車停車優惠措施。
第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標準在所在區域收費標準基礎上減半。
第十三條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實行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在所在區域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辦事大廳配建的停車場(所),執行省、市政府關于工作時間免費停放的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產生的停車服務費用,由查封、扣押車輛的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第十六條 停車場(所)管理部門負責對停車場(所)管理人員進行從業培訓。停車場(所)管理人員應統一著裝,佩戴有效工作標牌,依法文明收費;應引導機動車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停車場(所)內停車秩序和行駛秩序;應告知車輛停放者停車起止時間及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接受停車場(所)管理人員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并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第四章 停車收費監督
第十八條 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應按照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服務場所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置標牌,公示收費屬性、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所)應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用。
第二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所),應進行收費公示,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原則,嚴禁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公布舉報電話,負責處理投訴,對違反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違反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等部門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多嵵菔腥嗣裾P于延續執行市內城區公共停車場機動車存放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的通知》(鄭政文〔2014〕111號)文件同時廢止。以往我市市區公共停車場機動車存放服務收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