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原標題:《5月1日起電動車無牌上路,罰!》

  3月2日,記者從鄭州市政府獲悉,《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正式公布,將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于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駕駛規范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并提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

  □東方今報·猛犸新聞首席記者 宋迎迎

  未登記上牌不得上路

  車輛不符合上牌標準應退貨

  根據《辦法》規定,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已經納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拼裝、改裝非機動車

  最高可罰兩萬

  近年來,隨著電動車數量的增長,一些拼裝改裝的各種電摩在大街小巷呼嘯而過,造成的傷亡也不時見諸報端。還有的掛著大功率音響,產生噪聲污染。

  《辦法》對此進行了明令禁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機動車;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禁止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罰款。

  可根據監控記錄處罰

  騎車玩手機、遛狗罰款二十

  《辦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禁止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戴安全頭盔。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二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載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除此之外,對于非機動車,此次鄭州市也將使用“抓拍”等手段。記者注意到,《辦法》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