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wǎng)-大河報
本報訊 曾因盜竊罪先后兩次被法院判刑入獄,出獄后仍不思悔改,又第三次故技重施,因盜竊他人財物再次入獄。近日,經(jīng)內(nèi)鄉(xiāng)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竄至西峽縣某跆拳道辦公室,謊稱其侄子想學跆拳道,以給其侄子到館內(nèi)報名為由,與跆拳道辦公室人員接觸。在交談過程中有意查看辦公室內(nèi)有無貴重物品,伺機作案。在詳細“偵查”后,王某離開,繼續(xù)謊稱下午帶侄子來報名。同日下午2時許,王某一人來到某跆拳道館內(nèi),繼續(xù)在辦公室與工作人員交談,謊稱自己是搞工程預算的,業(yè)務忙,將事先設定好的電話鈴聲響后就裝著接聽電話,接完電話后就對辦公人員說他姐帶著孩子在路上,一直在辦公室等候下手。16時許,王某趁辦公人員到教室里辦事,趁機將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三星手機和一臺蘋果筆記本電腦盜走,后將盜竊的筆記本電腦以2200元的價格賣出。經(jīng)鑒定,被盜三星手機價值1590元,筆記本電腦價值7819元,總價值9978元。案發(fā)后,被盜手機、電腦被公安機關追回并退還失主。王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次犯罪,且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馮建偉 鄭先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