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判決結果

  11名共同飲酒人均對死者家屬給予一定的賠償

  桐柏縣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聶某賠償5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2993.61元,賠償5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二、被告胡某、何某、李某等10人各賠償5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299.36元,各賠償5原告精神撫慰金500元。三、駁回5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胡某、何某等9名被告不服原審判決,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午的酒宴與秦某當晚被絆倒致顱腦損傷、不治身亡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補充賠償責任。鑒于當日中午餐宴中,無證據證實同桌人對秦某強行勸酒致其飲酒過量的情形;且秦某中午離席后到其被絆倒致傷之間相隔時間較長(約8個小時),晚上10時獨自外出,自身也存在過錯;加之秦某死后,因涉及道路安全、醫療救治等問題,被上訴人已先后向桐柏縣城市管理局、桐柏縣人民醫院提起了賠償訴求,上述兩單位已分別對其親屬進行了賠償,從填平損害原則出發,應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

  近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將第二項變更上訴人胡某、何某等9人,原審被告王某(未上訴)各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費1000元。

  綜合分析

  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包括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

  共同飲酒中的注意義務,是指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的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的義務,該義務是一種明示的作為義務。

  勸阻:飲酒人應該互相提醒對方盡量少飲酒或者不飲酒。對于那些不能喝酒或者身體有疾病的人更加應該及時地加以勸阻,而不是默許其喝酒或者主動勸酒。

  通知:在酒友不聽勸阻已經喝酒的情況之下,共同飲酒人應該盡快聯系其家人主動地將其送回家中,如果有必要還應該將酒友送到醫院,確保酒友沒有生命危險,這樣才能確保盡到了通知義務。

  照顧、協助和幫助的義務也是共飲者應該履行的基本義務,目的就是要讓酒友的財產和人身不因為共同飲酒行為而受到損害,共飲者需要盡自己最大的能力確保他人的安全,這樣才算是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否則因為一時疏忽大意造成酒友受到損害,共同飲酒的他方就存在過錯,因此也需要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11名被告和秦某在宴席間飲酒,共同飲酒者負有對秦某的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的義務。

  “隔晌飲酒”與秦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當事人的民事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追究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之一。

  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一定的人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通常,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只要證明了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相當程度的因果關系的可能性,就達到了其證明責任的要求,然后由被告對此進行反證。只要被告不能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就認定其存在因果關系;反之,如果被告能夠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就認定其不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原因與后果之間完全無可能性,則加害人無賠償責任。

  秦某午宴后離席,晚間在其妻哥家吃飯后,回父母家推電動車途中絆倒致死。共同飲酒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就應當認定午間飲酒的行為與秦某當晚被絆倒致顱腦損傷、不治身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11名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考慮到秦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料到飲酒,可能會對自身造成傷害,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