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孩子在小區天臺上扔石塊,造成兩輛轎車被砸。砸壞車的石塊具體是哪個孩子扔下的?現場無直接證據,孩子家長拒賠損失。昨天,惠濟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糾紛。
劉先生家住惠濟區某小區。8月31日下午5點左右,他發現自己停在樓下的新款奔馳轎車前擋風玻璃被砸壞。當日,同小區的李先生也發現自己的雪弗蘭轎車右后門及右后葉子板處砸損。警方調取監控發現“肇事者”竟是小區內8歲的李小軍(化名)和9歲的趙小寶(化名)。
就賠償問題,經過多次協商,劉先生及李先生無法同李小軍及趙小寶家人達成一致。9月18日,劉先生及李先生一同將李小軍、趙小寶及兩人的家長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證據無法確切證明具體車輛是被哪位孩子扔下的石頭砸損,但能夠確切地證明是孩子拋擲石塊所致。被告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具體是李小軍還是趙小寶將車輛砸損的,所以兩個孩子應對劉先生和李先生的車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李小軍和趙小寶均系不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兩人監護人在本次事件中也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李小軍、趙小寶連帶賠償劉先生車輛修理費7980元,賠償李先生車輛修理費900元,不足部分由兩人家長予以賠償。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