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壓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4年4月,張天聽妻子張靜說,同事劉麗要搬到鄭州生活,想把市區的團購房賣掉,167平方米的房子只要38萬元。張天覺得這套房子算下來一平方米才2300元,便想買下來自住或以后賣掉賺取差價。

  因為手中的那230萬元大部分都借給他人,剩下的一小部分也早已挪作他用,手頭無錢可用的張天想到公司制度上的一個漏洞。大多數供電公司除了供電、賣電之外還投資成立公司做其他投資,淇縣供電公司也成立了自己的電力第三產業,即淇縣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淇縣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按法律性質是自然人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財務和人員管理不像淇縣供電公司這類的國有公司那樣嚴格。根據淇縣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規定,總經理有50萬元以下的財務審批權限。

  打定主意之后,張天吩咐淇縣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李倩,于2014年6月13日、18日兩次將38萬元購房款打入劉麗的銀行賬戶。

  2014年10月,淇縣紀委收到張天挪用公款購置個人房產的反映。經核查,2014年11月5日上午,淇縣紀委決定對張天立案調查,當天下午4時左右,將在縣政府參加會議的張天帶至市紀檢監察宣教基地進行“雙規”。

  2015年9月28日,淇縣人民法院對張天挪用公款案進行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2015年12月25日,鑒于張天二審期間全部退贓,結合其他立功、坦白等減輕、從輕情節,對其量刑改判,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記者李杰通訊員王瑞俊鐘文瀾/供稿

  案后說法

  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過度集中的權力是導致武斷專橫、濫用職權、權責不分、管理混亂的根源。適度而又合理的分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管、國企內部決策的民主,都有助于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制約,可以有效地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淇縣供電公司原總經理張天挪用公款一案就充分說明要想有效預防職務犯罪,必須建立全方位的監督體系。

  一是要建立企業公開的決策制度。企業的重大決策、大額資金使用、重要工程項目的立項等要嚴格實行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主要領導在做出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時,要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分管領導對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事前要向主要領導和班子及時溝通,事后及時匯報情況,并對處理結果負責;要重視職代表工會的重要左右,給企業職工以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二是要建立民主管理的用人制度。建立民主、公開、競爭的用人制度,明確德才兼備的選拔標準,不能單純以業績論英雄;針對要害部門、重要崗位堅決實行定期輪崗,防止出現“一人說了算、日久生變”的問題。三是要建立完善長效的預防制度。要在健全企業內部職務犯罪防范機制的同時,加強與紀檢、檢察、審計部門的聯系,深化外部監督;對于易發生腐敗嫌疑問題的制度缺陷、管理漏洞,要積極采取預防措施;對財務、工程管理和物資采購等重要環節,要建立規范嚴格的審計、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