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回顧]9歲女孩被殺,16歲堂哥被指兇手
2007年7月14日,淮陽縣馮塘鄉9歲女童小玲(化名)外出捉“爬猴”失蹤。次日,女孩尸體出現在村西北一處水塘中。在村民指認下,同村村民、16歲的宋爭光成為作案嫌疑人被抓。同年7月28日,宋爭光因涉嫌故意殺人、猥褻兒童罪被逮捕。
周口市中院以猥褻兒童和故意殺人罪,判處宋爭光無期徒刑,省高院二審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周口市中院重審維持了無期徒刑的判決,被省高院再次以同樣理由駁回。2013年4月28日,經公訴部門申請,周口市中院裁定撤銷此案。但宋爭光并沒有被無罪釋放。
2013年12月29日,淮陽縣看守所所長拿來幾張紙告訴宋爭光,只要他在紙上簽名,就可以出去了。據了解,是當初抓宋爭光的公安機關給他辦的手續,“取保交納1000元保證金,這錢不是我們出的。”宋爭光的父母說。29日一大早,22歲的宋爭光走出了看守所,此后,宋爭光被安排到醫院進行體檢。“基本沒大毛病,就是走路腿有異樣。”宋爭光說,他的腿是被打斷的,“當時認罪,是因為受到刑訊逼供,左腿都被打折的。
[疑問]解除取保一年警方仍未撤銷案件
宋爭光從看守所出來后,家里的3間正房塌了兩間,旁邊3間廂房里也沒什么東西了,一家人只能借住在親戚家。
宋爭光帶著“犯罪嫌疑人”的帽子過了一年,2014年12月29日,淮陽縣公安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這意味著宋爭光不必再受人身限制,但依然是“犯罪嫌疑人”。到2015年年底,宋爭光的案子一直沒人過問,被掛了起來。
雖然淮陽縣公安局至今未撤案,檢察院也未提請公訴,但根據兩高1月1日實施的《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宋爭光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