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案例】

  ◎兩毛錢的消費欺詐

  賠償消費者500元

  2015年9月29日,消費者張先生在禹州市某超市購買了2桶“康師傅老壇酸菜”牛肉桶面。結賬時,張先生發現店內標簽價格是3.80元/桶,而結賬價格為4元/桶。張先生以受到欺詐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禹州市工商局投訴。

  禹州市工商局接訴后,立即展開調查,發現超市內標簽價格確實比收銀臺電腦顯示價格低0.2元。超市辯稱,商品做促銷活動后,銷售人員沒有及時將標簽更換,導致標簽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經調解,超市負責人愿意當場向張先生道歉,并賠償張先生500元。

  工商執法人員指出,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價簽不符的行為均涉嫌欺詐,違背了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預付卡消費需謹慎

  店面轉讓維權難

  2015年3月5日,消費者張先生撥打12315熱線向駐馬店市工商局投訴,稱其以前在當地某商務賓館辦了一張充值會員卡,卡內還有上千元的金額未消費,最近被該賓館告知換老板了,不讓再繼續使用會員充值卡,但該賓館的營業執照等證書都沒有更換,張先生向工商部門尋求幫助。

  經工商部門調查,該賓館現在的經營者于2015年3月1日接手承包經營,相關證照未變更。在掌握相關證據后,工商執法人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和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規定進行了調解。

  經過調解,該賓館的經營者與張先生達成和解,當場退還張先生剩余款項2200元,并向張先生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