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2015年2月8日22時許,程某駕駛浙C22×××號轎車,帶著妻子許某,沿固始縣固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固草路與汪棚鄉老街道交叉口處時,與嚴某駕駛的豫SNF7××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嚴某及摩托車上乘坐的肖某受傷。

  案發后,程某棄車逃逸,許某在現場報警,謊稱是其駕駛浙C22×××號轎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然而,許某的謊言很快便被揭穿。經過警方的縝密審查,程某駕駛肇事車輛從公安卡口經過時,許某坐在車后排。肇事時,被害人肖某看見一男子從肇事車方向盤處出來。公安卡口監控顯示的時間為22時12分2秒,報警時間為22時14分31秒,兩者間隔2分29秒。而偵查實驗證明,中途換人再起步到達現場或正常行駛,用時均超過2分29秒,由此形成證據鏈,證明是程某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案發當晚,嚴某因搶救無效死亡,肖某右股骨骨折及其相應部位軟組織損傷。經認定,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浙C22×××號轎車的車主是胡某,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投保交強險。被害人肖某受傷后住院治療27天,花醫療費85993.49元,交通費1000元。案發后,程某的親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50000元。

  結果

  固始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肇事后逃逸。

  由于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胡某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程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553093.49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應賠償503093.49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胡某對上述賠償款中的12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以包庇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