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身邊的事兒

  2015年4月19日16時15分,田某駕駛郭某父親的轎車,載著其妻兒和朋友郭某在道路上行駛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騎著自行車的劉某相撞,造成劉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醫院救治無效,劉某于當日18時死亡。在得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田某駕車逃逸,并和郭某將肇事車輛藏匿。

  2015年4月21日,郭某將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儀取下,將記錄儀內存卡銷毀,田某投案自首。4月28日,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2015年6月26日,民警到郭某的租房處,找到肇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但鑒于該記錄儀已經沒有內存卡,提取已無意義。

  2015年8月3日,田某的親屬、肇事車輛車主(郭某的父親)與被害人劉某的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物質損失19萬元,被害人親屬對田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結果

  近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經審理,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

  法理解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田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幫助被告人田某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被告人田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案發后,被告人田某對被害人親屬進行賠償,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以酌定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王海鋒 通訊員 常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