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儲戶在銀行卡不離身的情況下,存款卻被他人盜刷,眼睜睜看著自己的錢被他人取走。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時有發生。對此,應該由誰來承擔儲戶的損失呢?
基本案情
2013年,胡某在桐柏縣某銀行實名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卡內有存款8萬余元。2014年11月,正在桐柏縣家中做飯的胡某突然收到了短信提醒,發現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浙江分4次取走,卡上僅余15.19元。胡某立即持卡來到銀行反映這一情況,并向警方報了案。
在公安機關偵破期間,胡某認為銀行對其存款負有保管義務,由于銀行疏于管理才使自己的銀行卡被復制盜刷,遂將銀行起訴到法院。
爭議焦點
該案存在的爭議焦點為:銀行卡被盜刷應由儲戶自己擔責還是由銀行擔責;在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交叉的情況下,應該先審理民事案件,還是等刑事案件有結果后再審理民事案件。
判決判決結果
在查清案件事實后,桐柏縣法院依法判決銀行支付胡某損失及利息。
之后,銀行又上訴至南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南陽市中級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綜合分析
銀行違反儲蓄合同,存在過錯
胡某在銀行開設賬戶,辦理借記卡,與銀行之間形成的是儲蓄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根據該借記卡的功能,胡某可以在POS機上刷卡消費,交易時需持真實的銀行卡和輸入胡某自己設置的密碼,二者缺一不可。但該案發生時,胡某本人及其銀行卡均在桐柏縣,消費記錄卻顯示在浙江,所以可認定在異地POS機上消費使用的銀行卡系復制卡。
借記卡持有人將資金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儲戶資金的安全。但該案中,銀行由于技術存在漏洞或瑕疵,未能保證其發行的銀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導致他人使用偽卡交易成功,其在借記卡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過錯,由此造成儲戶的損失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雖然儲戶有妥善保管自身身份信息和借記卡密碼的義務,銀行卡被復制盜刷也有可能系其本人違反保密義務造成,但要支持這一辯解理由,需要銀行進行舉證,證明儲戶存在故意泄露借記卡信息的過錯行為,否則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刑民交叉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以保障雙方權利為主
目前雖然公安機關尚未偵破盜刷案件,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種方式刷卡消費,并不影響該案的處理,不屬于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盜刷人雖然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以刑事案件作為該案的審理依據,先刑后民,則不利于保護儲戶的權利,也剝奪了儲戶以儲蓄合同主張權利的選擇權。
另外,銀行在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也會獲得追償權,可就其已承擔的相應損失向持偽卡盜刷的人或其他相關責任方行使追償權。
(代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