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相關新聞
高鐵快運領跑“電商黃金周”
鄭州貨物一日可達哈爾濱
□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張弛
11月11日8時14分,鄭州東發往哈爾濱西的G1264次高鐵列車,緩緩駛離鄭州東站。這趟高鐵列車是鄭州鐵路局發往東北方向的第一班高鐵快運列車,其中16號車廂裝載64件貨物(1.8噸左右),在奔行1913公里之后,將于當天19時抵達目的地,并在4小時以內,由中鐵快運公司直送到發貨公司的物流基地。
據悉,11月11日至20日的10天時間內,鄭州鐵路局推出了具備作業條件的9列高鐵動車組在京廣、京滬等干線參與“電商黃金周”運輸,并推出了電商班列、中原貨物快運等多項貨運產品。
■維權錦囊
“雙11”網購之旅套路深,親們收好這個“維權錦囊”。
電商挖坑:“特價”商品下單后卻是原價 注意:可要求“退一賠三”
最高法曾表示,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也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
電商作為銷售者利用他人網絡銷售貨物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交易后與消費者達成賠償協議而不履行,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依照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電商挖坑:預售商品不給辦理退貨 注意:七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電商挖坑:賣家遲遲不理退貨要求 注意:15天不退商家受處罰
按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如果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十五天后還不辦理退貨手續,或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將依法受到處罰。
電商挖坑:商品可退,但不再包郵 注意:商品殘次,退貨運費商家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商品“三包”的規定,不僅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擴大“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同時,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因退貨、更換、修理產生的費用應當由經營者承擔。
快遞糾紛:快遞被冒領,誰來賠償 注意: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
去年6月,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曾在一起案例說明中介紹,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快遞糾紛:快遞放電表房,丟了誰賠 注意:丟了,快遞公司擔責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趙旭卿指出,將快遞包裹放在電表房、管井間等處導致丟失的,快遞公司要擔責。
至于放在小區物業管理處和單位門衛室的情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收件人同意將包裹放在物業處或門衛室,如果物業管理人員與單位門衛并沒有簽收,則物業與業主、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自己應對此擔責。
也有律師補充說,即使物業管理人員與單位門衛對快遞包裹予以簽收,但由于通常情況下都是無償管理,只要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無須承擔包裹丟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快遞糾紛:快遞變“慢遞” 怎么索賠 注意:按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2013年3月1日起實施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此作出明確要求,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快遞糾紛:“野蠻分揀”致商品損毀 注意: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對于快遞包裹遭遇“野蠻分揀”出現損毀的情形,上述辦法也予以明確: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
如違反這一規定,則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據央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