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濮陽縣男子小程攜女友在西餐廳用餐時,因餐廳遲遲未上飯,怕在女友面前丟面子,就遷怒該餐廳服務員并將其打傷,小程也因故意傷害罪被濮陽縣法院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經查明,2017年情人節當天,被告人小程同女友在濮陽縣某西餐廳就餐時,因餐廳上飯時間長,與該餐廳服務員王某發生爭吵,繼而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小程用拳頭將王某臉部打傷。經鑒定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屬于輕傷二級。案發后雙方民事賠償達成和解。

  濮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后,被告人能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為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故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清潔、對社會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醒]

  小程是典型的一時逞英雄,事后被判刑。遇到糾紛通過溝通交流理性解決才能顯示男人的成熟穩重,一時氣急敗壞動手傷人不僅喪失風度品格,還需承擔法律后果。希望廣大朋友在做任何事之前都要三思,不要事后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