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鄭州擬規定:公交站前后三十米內禁止停放其他社會車輛》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米方杰/文圖
6月23日在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大會審議,鄭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艷做了關于《關于修改<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的決定(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記者了解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又進行了多項修改,對此,記者也進行了梳理。

汽車客運線路的設置、調整必要時舉行聽證
關于公共交通設施用地供給方式,二審稿明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可以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給。同時,關于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綜合開發,二審稿提出,經市或者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批準,在確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功能及規模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進行綜合開發,其收益應當用于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關于財政補償補貼制度,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運營成本監審和補償、補貼制度,組織財政、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定期對其運營成本進行審計、監審和評價,科學核定定價成本,合理界定財政補貼、補償額度和范圍。
據悉,二審稿同時明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因執行票價低于成本票價、政府乘車優惠政策或者因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所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給予財政補貼、補償。
記者留意到,二審稿還提出,按照最新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和城市發展實際設置、調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汽車客運線路的設置、調整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有關專家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的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汽車客運線路的設置、調整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禁止公交站前后三十米內停放其他社會車輛
據悉,二審稿明確,乘客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時,應在規定的??空荆c)依次排隊上下車;足額購票或者主動出示乘車票證;不得在運營車輛內吸煙、隨地吐痰或者向車內外拋撒廢棄物,以及從事營銷活動、散發宣傳品等行為;不得攜帶畜禽、貓、狗等動物乘車,有識別標識的服務犬除外。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勸阻;經制止或者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運營服務。對于辱罵駕駛員、搶奪方向盤等行為,二審稿明確做出規定,禁止這些擾亂乘車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行為:辱罵、毆打、拉拽駕駛員,搶奪運營車輛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非法攔截、強行上下運營車輛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識的車輛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場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在公交站點前后三十米內停放其他社會車輛等行為。
對于擾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