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晚報
原標題:《13歲少年騎電動車出事故,其父母被判擔責》
電動自行車經濟環保,騎行方便,是不少上班族和學生的首選交通工具。但并非人人都可以騎電動自行車,這不13歲的邢某某騎車與他人發生了碰撞,最后還鬧到了法院。這是咋回事?
2019年4月27日,邢某某騎電動自行車沿河南滎陽市京城路東側非機動車道自南向北行駛至植物園路段時,與步行的董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傷。
同年5月10日,滎陽市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事故系因邢某某未年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沒有做到在道路上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而造成。
邢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董某某無責任。
經鑒定,該事故造成董某某十級傷殘。
董某某將邢某某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滎陽法院依據董某某的傷情及損失,判決邢某某的監護人賠償董某某損失84654.39元。
據法官介紹,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釀成事故,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家長,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一定要盡到監護的職責,教育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規則。同時,家長們也要注意保管好自家電動自行車輛及鑰匙,不能將電動自行車交給未成年人駕駛。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蘇松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