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報記者 李鳳虎
【警察也有人管,這活兒就落在督察人員身上了】
警務督察具體做啥?兩點:一是監督警察;二是保護警察的合法權益。監督些啥?看看警察是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如果查到有違紀行為,就要給予處理。
來看個例子,今年7月21日,開封市民王某報警稱其信用卡被盜刷8000多元,開封市公安局鐵塔分局案偵大隊民警處警后,以“此事不歸公安機關管,讓王某去建設銀行反映”為由推諉。該局督察部門督察發現并進行了通報,要求案偵大隊主動聯系報案人補立案件。
督察人員權利很大,有多大?如果發現警察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當場就可以批評并糾正;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而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停職和關禁閉。
“寧愿聽到民警對督察太嚴的怨聲,也不想聽到民警因違紀被處理后的哭聲。”一位督察民警很清楚的向記者表達了督察這一職務的意圖。
此外,一旦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與執法對象產生糾紛,只要查明警察是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督查要維護警察合法正當權益。
再看一個例子,2014年1月22日,某縣局禁毒民警劉某等偵辦一起涉嫌搶劫、盜竊、販毒、非法持有槍支案件,在對犯罪嫌疑人劉某訊問時,其趁民警不注意搶食毒品,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當事人家屬上訪告狀,反映民警刑訊逼供。在省公安廳指導督辦下,經會商,公、檢、法機關最終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確保案結事了,上訪人停訪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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