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有兩項事實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的調查,主要有兩項事實。

  第一起事實是:

  2006年,在天方藥業轉讓其持有的駐馬店華中正大有限公司30%國有股權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35萬元產權交易費應由受讓方義烏金恒源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由天方藥業原副總經理年大明、天方藥業原董事長崔曉峰、財務處長谷建等人實際控制)支付。

  然而,該項費用卻在天方藥業集團公司財務賬上報銷。

  第二起事實是:

  2006年11月21日,在天方藥業轉讓駐馬店華中正大有限公司30%國有股權簽訂合同中,在轉讓合同甲乙雙方均由其實際負責的情況下,受讓方義烏金恒源投資有限公司在未出資的情況下,理應由轉讓方天方藥業取得的2006年下半年分紅490余萬元,被年大明等人占為己有。

  省人民檢察院指出,犯罪嫌疑人年大明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國有財產權益525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貪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已被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