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幫助人解決需要,人家要小孩了,我就給牽個線,我沒有直接找人賣小孩……”在鄭州中院刑事庭審的現場,拐賣22名兒童的罪犯譚永志曾如此為自己辯解。

  昨日上午,鄭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備受關注的譚永志等37人特大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一案相關詳細情況進行通報。

  市中院新聞發言人郭曉堃表示,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目前均已被妥善安置。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庭審

  譚永志原是中牟縣一磚廠的會計,此前,在庭審現場,譚永志狡辯稱自己買賣孩子是在“做好事”。

  公訴人:你總共賣了多少小孩?

  譚永志:聽不清。

  公訴人:你販賣的小孩都從哪兒來的?

  譚永志:從磚廠、超生,還有人家養活不起的小孩叫我幫找人家。

  公訴人:還有沒有從其他地方來的?

  譚永志:還有從云南來的。

  公訴人:你的賬本上記的“大貨”是誰,“小貨”是誰?

  譚永志:“大貨”是男孩,“小貨”是女孩。

  公訴人:你那小黑本上記的賬是不是真的?

  譚永志:聽不清。

  主審法官:記電話的小本本,是不是真的?

  譚永志說,磚廠好多工人都來自云南,認識的好些外地人,一直要不上孩子,還有工人給他說,孩子不想要了,讓他去打聽有沒有人要小孩。“我認為我是在辦好事,幫助別人解決需要,不算違法。我也沒有騙、偷孩子,更沒有傷害孩子。”

  審判

  男孩買入價3萬元以上,一個孩子可賺1000元~3000元

  譚永志,1947年2月22日出生于中牟縣,無業。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譚永志伙同黃玉琴等人經預謀后,由黃玉琴等從云南文山等地收買嬰兒22人,譚永志負責接送、中轉,并在河南省中牟縣等地將上述嬰兒分別賣給張建霞、王章坤等人。

  該案被公安部列為全國“打拐”專項行動掛牌督辦案件,為近幾年來河南省涉案被告人數最多、被拐賣兒童數量最大的一起拐賣婦女兒童案件。

  法庭出示的證據顯示,該團伙運送“貨物”的方式,由上線從云南當地拐騙、收購嬰兒,安排“保姆”照顧,聯系好買家,再安排專門“送貨人”從云南坐長途客車到廣西南寧,然后換長途客車到河南、河北、山東等地,當地接貨人在預定地點接“貨”后進行交易。有時,上線會開著轎車或租用車,從當地買到嬰兒之后,開車運送至目的地。

  據調查,專門為該團伙送“貨”的有10人,每次每人報酬在1500元到3000元。根據譚永志的賬本記錄,該團伙最頻繁的時候一個月送“貨”達9次,多達10個嬰兒。

  在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譚永志表示,他賬本里記的男孩買入價3萬元以上,女孩在1.6萬元以上。再抬價賣出去,一個孩子差不多可以掙1000元到3000元。一年在孩子身上獲利大概兩三萬元。

  “鄉親們都是口口相傳,慢慢知道我這里有孩子的人就多了,好多人家就想買個孩子,孩子賣了后,我也不知道下落了。”譚永志說。

  主動聯系并積極尋找買主,罪責最重

  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譚永志、黃玉琴等22名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張建霞等15名被告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

  鄭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譚永志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共同犯罪中,譚永志參與預謀,主動聯系云南省等地人員要求提供兒童,并積極尋找買主,作用最為突出,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譚永志拐賣兒童22人,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核準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譚永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記者獲悉,主犯譚永志近日已被鄭州中院執行死刑。

  調查

  收買被拐賣兒童者一律被追究刑責

  “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在拐賣兒童行為猖獗的背后,是一個逐步形成相對穩定、分工明確的買方市場。”郭曉堃認為,刑《九》將刑法第241條規定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規定修改了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意味著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要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

  市中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庭長劉文琳表示,從可免責到一律被追責,體現了我國加大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的懲處力度。

  在譚永志等人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一案中,為震懾、教育收買者,對張建霞等15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被告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等刑罰,有力地打擊和震懾了買方市場。

  被拐賣婦女兒童已被妥善安置

  郭曉堃介紹說,在譚永志一案中,涉拐賣兒童28名、婦女2名,其中,男嬰15名,女嬰13名。2名越南婦女及1名越南兒童在案發后均被解救并遣返回越南。

  目前,17名嬰兒由鄭州市兒童福利院收養;1名嬰兒由鄭州市社會福利院收養;為防止二次傷害,2名年齡較大的兒童暫由收養人繼續收養;其余7名兒童因在開封市、洛陽市等地收買,已由當地公安機關解救。

  “下一步,鄭州中院將與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共同解決孩子們的安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