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疑問】
單位轉嫁風險 社區成“擋箭牌”
在采訪中,許多社區工作人員百思不解:明明居民已經持有有效證件了,為什么還需要一個社區的證明?比如說,補辦結婚證,戶口本明明可以證明倆人是夫妻關系,民政局還是讓居民找社區開證明。難道居民戶口本還不如一紙證明更有效?
社區工作人員吐槽,其實這類證明,與需要證明的事項根本沒有多大關系,也似乎并不太重要,一些機構需要的只是社區的紅章。
社區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無執法權,居民也沒有報告的義務。記者調查時發現,近年來開證明已經成為一些社區不能承受之重。很多證明并非應由社區開具,一些職能部門和單位為了推卸責任,把證明環節轉嫁到社區,讓社區成為“擋箭牌”和“受氣包”。
【探究】
社區公章不是萬能章 該給社區“減減壓”
“社區公章不是萬能章。”一位不愿意具名的社區主任告訴記者,其實社區工作人員本身的工作已經非常繁重,而為居民開具各種“無厘頭”的證明,更是加重了社區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
眾所周知,與老百姓密切相關的證明,很大一部分都需要公安機關來出具,伴隨著公安部的一紙令下,十幾種證明已經不再由公安機關來開具了。
這看似是在向“奇葩證明”開刀,可事實上,真的已經找準了“奇葩證明”問題的癥結所在了嗎?非也!
老百姓在辦事過程中還是需要某些證明,不到派出所到哪兒去開呢?村組、社區等成為了“奇葩證明”的滋生地。
多位社區主任表示,他們非常希望取消開具缺乏邊界、格式不規范的證明。同時,對于一些實際意義較弱的證明應盡量簡化或削減,避免不必要的“證明”。同時,建議整合現有的證明種類,按大類一次性開具證明,并延長有效時限,擴大有效范圍,避免重復“證明”。
必要的時候,有關部門可清理并公示“需要社區蓋章證明的事項”,劃清職責范圍,讓居民能夠針對相關事項到對應部門或者社區“精準”開具證明,減少社區的負擔和風險,也方便群眾簡便辦事。
■小貼士
社區只能開哪些證明?
記者從幾位社區主任那了解到,除了屬于正常范圍內的計生(獨生子女證,60歲獎撫的申請和審核)、勞動保障(含醫保、養老保險、失業、再就業)、民政(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和審核)等事項,社區能夠證明。目前確定社區(村)能夠開具的證明符合上級規定的,只有居住證明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