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9月8日,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聲音版頭條刊發評論對井長水訴胡偉案的法律問題做了有關分析,評論認為, 地域攻擊立案是一個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舉動。

  胡偉罵河南人被訴一案已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立案。本案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本案金水區法院處置較為慎重,沒有直接立案而是先接收起訴材料,七日臨近期限屆滿才決定立案。從法律上講,立案就意味著本案符合起訴條件,即有明確的原告被告、侵權事實和損害結果。

  本案能順利立案,首先是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戰果之一。立案登記制是指在立案時,只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便應予立案。這對于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意義重大。

  本案確實有很多爭議,包括是否應予以立案,是否屬于公益訴訟等,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下,這些應屬實質審查的內容是留給法院庭審來解決的。

  雖然立案并不意味著原告的最終勝訴,但也并不意味著法院要屈從于道德審判或輿論審判。這仍然是一個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舉動。

  第一,最現實的假設是,即便存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如果一億河南人每人都去做原告,在河南的160余縣區法院提出訴訟,法院該如何應對?因此,法院用足了七天的時間來充分考慮和論證,最終決定立案不能不說是一創舉。

  第二,娛樂圈靠罵人、揭丑、造謠等博取眼球的屢見不鮮。由于多種因素的制約,大多未能進入法律程序。最終是當事人之間的隔空罵戰,罵人者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對不良炒作者的放縱,也助長了娛樂圈的惡劣風氣。

  因此,金水區法院決定立案是對不良藝人的當頭棒喝,有利于實現用法律手段改良當前的社會風氣。

  還有一焦點爭論便是本案是否屬公益訴訟,井長水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對此應當如此認識: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公益訴訟制度,但為了節約司法成本,遏制訴訟泛濫,對提起主體作出了限定,即只有“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才可以起訴。立法初衷很好,但是現實中往往遭遇諸多的困境。如環境污染、公益受損,“機關和團體”不作為怎么辦?這一點民事訴訟法并沒有給出答案。 反觀井長水訴胡偉案,筆者認為本案不是公益訴訟,不應適用公益訴訟有關主體資格條件的限制。

  首先,胡偉無端謾罵羞辱河南人的事實客觀存在;其次,井長水是一個河南人,在他平時的有關業務和交流中,由于其社會評價降低,給其帶來了心理和物質的雙重損失;再者,損害結果和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雖然有人將井長水起訴胡偉解讀為給河南人爭一口氣,挽回河南人的聲譽,但這并不具有法律意義。

  民事訴訟法列舉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僅包含污染環境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未對該條款作出擴張解釋。因此有關侵犯集體名譽權案是否受限于公益訴訟條款值得商榷。 筆者主張把本案當成一起普通的名譽侵權案處理,沒有必要扣上“公益訴訟”的帽子。至于如果河南人都到法院起訴該怎么辦,這屬于技術的問題,相信河南法院能解決。據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