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東方今報記者 劉羽

  10月12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兼鄭州市總工會原主席張學軍受賄、貪污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張學軍在擔任鄭州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登封市委書記、鄭州市政府秘書長、鄭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27.1768萬元、美元12萬元;張學軍在擔任鄭州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共謀套取國有企業資金881.385939萬元用于支付購地款,從而獲得6.2999畝土地使用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受賄罪、貪污罪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張學軍表示真心認罪、悔罪,深感對不起黨和人民的培養教育,甘愿接受法律的懲罰。此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