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記者 段偉朵
本報訊 身為民警,本應公正執法、服務群眾,一旦把權力當作謀私的工具,必將受到法律嚴懲。11月29日,湯陰縣法院分別對安陽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案件偵查大隊原民警趙某受賄案、安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民警許某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兩人分別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萬及31.34萬元。
2016年11月7日,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向湯陰縣人民法院分別提起公訴,指控趙某、許某犯受賄罪,請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于2010年至2013年擔任安陽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案件偵查大隊民警期間,利用辦理案件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萬元,其中向他人索賄60萬元,為他人在涉嫌犯罪、土地拍賣等方面謀取利益。
被告人許某于2014年至2016年擔任安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11萬元和大眾高爾夫轎車一輛,共計價值人民幣313400元,為他人在案件減輕擔保責任和收回擔保資金等方面提供幫助。
湯陰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許某身為公安民警,將本應服務群眾的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好處的工具,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好處,應依法被判處刑罰。一審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贓款上繳國庫;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追繳贓款上繳國庫,受賄贓物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