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打擊“醫鬧”有新規:不得在醫院私設靈堂、擺花圈、撒紙錢》

  映象網-東方今報記者 宋迎迎

  醫患關系是備受公眾關注的焦點,一些沒有處理好的醫患糾紛形成“醫鬧”,往往會造成了不好影響。7月28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省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近日通過《河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要求建立有效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并維護醫療秩序。同時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私設靈堂、懸掛橫幅等方式擾亂醫療秩序。

  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醫療糾紛如何預防和處理?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地根據需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根據需要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內設立警務室,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督促、指導醫療機構依法設置或者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完善安全防范制度。

  發生重大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衛生健康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情況,指導、督促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組織人員到場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處置工作;開展教育疏導等工作,引導醫患雙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醫療糾紛中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處置,維護醫療秩序。

  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等資料

  根據《辦法》,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場所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場所進行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

  (二)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三)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醫患雙方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

  (四)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

  (五)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六)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辦法》同時明確,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病歷的全部資料。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對病歷資料進行確認。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醫鬧”行為將被禁止

  《辦法》規定,醫患雙方應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尸體,影響醫療秩序;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

  違反《辦法》規定,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損壞公私財物,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