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命不同價”問題已成歷史!河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

  映象網訊(記者 李昌 通訊員 趙棟梁)昨日(11月1日),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實施情況。從11月1日起,《意見》的施行,將讓備受爭議的“同命不同價”變為歷史。

  [實施]案件范圍及具體標準

  “進一步推進試點工作意見的核心內容為在2019年12月開展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的案件范圍。”據河南省高院副院長史小紅介紹,《意見》將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試點范圍,從原先的全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產品質量責任糾紛三種類型案件,進一步擴大至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而全省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將不再區分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同樣適用,而對于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該《意見》。

  [意義]解決“同命不同價”問題

  此前備受爭議的“同命不同價”問題,根源在于城鄉收入差異較大。按2020年度為例,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34750.34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16107.93元,二者在計算基數上相差18000 余元;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0644.91 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 12201.10元,兩者計算基數相差 8000 余元。

  “本次統一全省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賠償標準,是省高級人民法院落實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我為群眾辦實事’要求的重要舉措,將從司法層面解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備受爭議的‘同命不同價’問題,有利于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有效化解糾紛,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賠償標準差異,推動城鄉社會融合發展。”史小紅副院長表示,在《意見》試行過程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持續跟蹤意見的實施運行情況,加強審判業務指導,確保試點擴大工作的平穩、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