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財立方

  9月23日,鄭州市房管局公布通知,進一步強化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工作。

  根據通知,鄭州市實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制度。

  鄭州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是鄭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保證機構。

  交易雙方當事人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房款等)存入鄭州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銀行賬戶后,交易雙方當事人方可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除交易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應全部納入資金監管。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請各單位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附: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轉發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豫建〔2016〕151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全省房地產經紀服務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規〔202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辦理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已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僅限于交易房款,不包含辦理房屋交易涉及的各項稅費。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是指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為保證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與交易保證機構簽訂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由交易保證機構代收買方當事人應付交易資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約定向賣方當事人代付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二章 交易管理機構

  第六條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委托鄭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負責市區內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鄭州市房屋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建設存量房交易信息系統、存量房網上備案及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系統,提供交易檔案信息查詢、存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等服務。

  第三章 交易保證機構

  第八條 鄭州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是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交易保證機構,負責接受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結算資金代收代付服務,承辦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業務。

  第九條 交易保證機構應當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機構名稱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由開戶銀行依據相關規定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交易保證機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條 存量房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針對每筆交易進行財務核算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屬于交易當事人,獨立于交易保證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不屬于交易保證機構的負債。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監管銀行發現有關部門查封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凍結和扣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時,應出示證據證明交易結算資金及其銀行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交易保證機構。

  第十一條 交易保證機構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資金(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管理機制,自身加強日常監督,強化監督檢查,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 交易保證機構與監管銀行建立信息互通機制,通過鄭州存量房網上備案及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系統實現存量房交易網簽、資金監管協議、監管資金扣劃以及貸款業務辦理、監管資金劃轉等信息共享。

  第四章 經紀機構

  第十三條 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網上交易服務的,應當向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網上用戶認證手續。

  經認證的用戶信息發生變化的,經紀機構應當到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變更用戶信息。

  經紀機構向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存量房交易服務時,應當遵守存量房交易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 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應全部納入資金監管。在提供網簽服務時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告知交易雙方當事人關于資金監管的相關內容,協助交易雙方當事人與交易保證機構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第十五條 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應當核驗相關房屋權屬證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通過存量房交易信息系統進行信息核驗,核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委托人身份驗證;

  (二) 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內容的真實性;

  (三)房屋交易要求的其他事項。

  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房屋,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六條 經紀機構居間促成交易的,應當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的查詢服務。經紀機構將交易意向信息傳送至鄭州市存量房網上備案及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系統,房屋信息核對無誤,符合轉讓條件的給予發布,并生成交易信息登記編號。

  第五章 存量房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通過交易大廳服務窗口或網上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由經紀機構協助交易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

  第十八條 在交易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前,交易信息發生變化的,交易雙方當事人應到鄭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辦理交易信息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在買賣合同約定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期限內,協商一致解除買賣合同的,交易雙方當事人到交易大廳服務窗口辦理交易信息注銷手續。

  第六章 交易結算資金的交存和劃轉

  第二十條 申請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易雙方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本人身份證明,通過交易大廳服務窗口或網上簽訂《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二)除下列事項外,其他納入資金監管:

  (1)交易雙方當事人為直系親屬的;

  (2)房屋產權人與共有人之間交易的;

  (3)房屋產權交換的;

  (4)依據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書轉移房屋權屬的;

  (5)按規定其他免除資金監管的。

  免除資金監管的,交易雙方當事人需簽署《存量房交易資金非監管申請》,由交易保證機構出具交易結算資金非監管證明。

  (三)買方當事人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后,交易保證機構出具資金監管存款憑證。

  (四)交易雙方當事人同意用監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結算資金辦理抵押債務清償的,由交易保證機構根據原貸款銀行出具的同意函及貸款結清說明釋放交易結算監管資金,原貸款抵押注銷。

  (五)交易雙方當事人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待交易雙方辦理完交易登記手續,不動產信息系統中不動產權證書辦理到已登簿環節,交易保證機構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交易保證機構依據監管協議通過資金監管系統向監管銀行發送付款指令,并出具《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通知書》,由監管銀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終止。

  (六)因交易房屋不具備交易條件、交易雙方當事人約定終止交易、交易當事人單方面違約等情況導致交易合同無法履行的,交易雙方當事人、交易保證機構可根據監管協議的相關條款解除監管協議。交易保證機構依據監管協議將交易結算資金劃轉給交易買方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賣方當事人的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交易保證機構申請賬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交易保證機構免費提供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服務。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時間為存入監管專用賬戶起至不動產登記簿權利人記載為買房人或資金退還至買方(貸款銀行)賬戶止。涉及銀行貸款的,不動產登記簿抵押權人記載為貸款銀行后,方可交割監管資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其與交易保證機構的約定,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經紀機構日常抽查和定期檢查等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匯總和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場形勢的分析和評價機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存量房供求情況和房價情況,加強對存量房市場運行情況的監測,定期形成市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行業組織要健全行規行約,房地產經紀服務標準和執業規則,以及會員信用檔案,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合規經營。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擾亂市場秩序、違規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資金、收費不規范、損害群眾權益等情形的,房地產行業組織依據行規行約給予自律處分。同時將會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經紀準則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管銀行違反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及合作協議,未經交易保證機構核實同意,擅自劃轉監管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交易保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給交易各方造成損失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先行賠付,并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由屬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約談經紀機構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暫停網簽,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取消鄭州市存量房網上備案及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系統使用權限、經紀機構備案資格;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開發區、區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8日印發的《鄭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和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