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
“高保低賠”現象仍很普遍
車險理賠中“高保低賠”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焦點之一,記者從保險公司了解到,2009年頒布的新《保險法》,也針對車險理賠中“高保低賠”現象進行了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換句話說,《保險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于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說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是違法的。
不少車主提出質疑,“現在我的車已不值新車價了呀,按新車價投保不是虧了么?”針對客戶的這點質疑,一位車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因為雖說是舊車出險,但保險公司更換的配件卻是新的。因此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人車型當時的新車價來確定保費基礎價格,這是相對公平的。而且現在汽車市場的現狀也是汽車便宜、配件貴。”
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中參照新車價格作為保險金額的方式,導致車輛使用年限越久,車損保險金額與折舊后車輛實際價值之間的差距將越大。雖然此現象備受車主質疑,但在實際進程中,經銷商認為與車主在此溝通難度并不大,很多車主并不希望使用高額修復后的車輛,而更愿意選擇保險公司的一次性賠付來置換新車。例如,當車輛損失金額超過車輛實際價值的80%以上,保險公司就會主動與車主溝通理賠方案。將車輛修復按一筆費用承包給維修廠,或對部分修復難度大的車輛,進行“推定全損”,給予現金賠付。對車主而言,除選擇用理賠款進行車輛修復外,還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款置換新車。
車主投保,保險金額不能過低
記者從經銷商處了解到,購買的車險分為足額與不足額投保兩種方式,目前大多數車主均選擇是足額投保,也就是在理賠過程中可獲得全額賠付。記者撥通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對方解釋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確寫明保險金額可以從三種方式中確定,一是按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投保;二是按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投保;三是投保時在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投保。車主可自主選擇三種保險金額的投保方式得到確認。但除第一種按照新車價格確定的保險金額的方式為足額投保外,其余兩種方式均為不足額投保,在實際理賠中對保險公司的賠付享有一定的折扣率。所以保險專家建議車主最好采用足額投保的方式。目前也有不少保險公司為了減少投訴,取消了不足額投保的方式。
目前車損險足額投保的主要方式是設定最高、最低車輛價值。由于市場價格波動,通常保險公司會參照新車購置價為不同型號的車型設定最高、最低限額,車主可根據自身安全狀況進行上下幅度保險金額的選擇,之間差異僅三五萬元,保費差異更少至幾百元。因此,經銷商建議,如果車主用車環境較安全,發生車輛全損、盜搶的幾率很少,或者車輛使用多年,舊車殘值不高,可選擇最低設定價格進行投保,反之,車主則需要選擇最高設定價格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