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網政法頻道訊 河南省新鄉市延津縣人大代表王德山因涉嫌盜伐他人林木,被延津縣森林公安局立案偵查;由盜伐林木案又牽扯出其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延津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為保證案件順利偵破,延津縣公安局、延津縣森林公安局多次向延津縣人大常委會提請批準對王德山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時間長達兩年人大沒有任何回復。當事人河師大原副教授劉慶會怒指延津縣人大包庇犯罪嫌疑人。

  人大代表涉嫌盜伐他人林木

  案件當事人之一劉慶會原是河南師范大學外語系教授。1992年他承包了延津縣國有林 場的4000余畝林地,并利用其開辦的新鄉市合事大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對承包的林地進行林業、養殖業開發。而王德山是該林地附近東屯村的村支書,由于劉慶會 林地中的漁場曾經在王德山處購買魚飼料,所以雙方結識。

  2002年秋,王德山要求利用劉慶會承包林地中一塊環島型的土地上種植一季油菜,經 協商,劉慶會同意王德山使用該地塊,雙方約定于2003年6月油菜收割后王德山交回該塊土地。事后,劉慶會及所屬的新鄉市合事大公司多次向王德山索要該宗 土地,王德山拒不交回,并且購買鐵絲網將環島圍住,阻止他人進入。

  2012年12月18日,王德山與當地農民趙某、杜某簽訂協議,以每天130元的價格雇傭趙某、杜某等人把環島上面的林木進行砍伐,被砍伐的樹木均為合事大公司于2000年3月栽種的速生楊。

  案件發生以后,新鄉市合事大公司向延津縣森林公安局報警反映情況,延津縣森林公安民警趙方林到案發現場進行勘驗。

  經現場勘驗,被砍伐林木134棵、折合立木蓄積33.0764立方米。經調查,砍伐人趙某、杜某等人是受延津縣人大代表、東屯鎮東屯村支書王德山以每天130元的價格雇傭對環島上面的林木進行砍伐。

  “案中案”牽出偽造公司印章

  延津縣森林公安局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王德山分別于2013年1月5日和2013年5 月27日向森林公安局提交兩份證據,河師大新達實業公司(劉慶會開辦的公司)和王德山簽訂的《轉讓協議》,《協議》顯示由于劉慶會欠王德山飼料款,自愿將 河師大新達實業公司東北部約320畝的環島轉讓給王德山經營抵償飼料款,期限共30年。

  延津縣森林公安局在無法認定該《協議》真假的情況下,沒有按照“盜伐林木罪”,而是按照“濫伐林木罪”逮捕參與砍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對于王德山是否構成“盜伐林木罪”,必須等待公安部門鑒定該《協議》為假后,才可以進行立案逮捕。

  王德山兩次提交的《協議》雖然內容完全一致,但字體和版式完全不同,劉慶會提出異 議。2013年9月9日,延津縣公安局對王德山提供《轉讓協議》做出鑒定,認定王德山提供的《轉讓協議》所加蓋的公章與河師大新達實業公司在工商局備案的 公章印模不一致。也就是說,王德山提供的《轉讓協議》上加蓋的公章是偽造的。

  《延津縣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延公(治)鑒通字(2013)0203號)通知當事人劉慶會,已經以刑法280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對王德山立案偵查。

  同時,延津縣森林公安局根據鑒定結果,以“盜伐林木罪”對王德山立案,并書面通知受害人劉慶會,受案登記表文號為(延森公(治安管理隊)受字(2013)0021號)。

  公安提請刑拘人大不批

  2013年3月19日,延津縣森林公安局派專人攜帶公文到延津縣人大法工委,以濫伐林木罪請求許可對人大代表王德山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被延津縣人大分管法工委工作的人大副主任楊鶴瑞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

  2013年9月12日,延津縣公安局在王德山提供的《轉讓協議》做出鑒定后,以“涉嫌盜伐林木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向延津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提請許可對犯罪嫌疑人延津縣第十三屆人大代表王德山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延公文【2013】74號)。

  延津縣公安局對王德山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報告》提交后,石沉大海,一直沒有得到延津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的任何批復。在延津縣人大出示的報告首頁上清楚的注明“9.16上午收到”。

  2014年9月4日,延津縣森林公安局在查證王德山涉嫌的違法犯罪事實后,再次以王德山涉嫌盜伐林木罪向延津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延津縣森林公安局關于提請許可對延津縣第十三屆人大代表王德山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報告》(延森公文【2014】2號)。

  這份《報告》再次石沉大海,仍然沒有得到延津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的任何批復。

  人大副主任稱“公安了解情況無須回復”

  由于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處理,當事人劉慶會多次向河南省人大、新鄉市紀委上訪,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王德山的刑事責任。

  2014年11月20日,新鄉市紀委就劉慶會反映的王德山涉嫌犯罪被人大庇護問題向延津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發出書面咨詢函((2014)65號)。

  延津縣人大副主任楊鶴瑞于2014年11月15日以個人名義,書面向新鄉市紀委作出說明,說明中稱“針對王德山案,延津縣人大及相關委員會思想上是重視的,處置上是慎重的……公安部門的同志已經知道此案的來龍去脈,也就無需回復”。

  對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程序規定:“對本級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審 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過后,分別由本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以一定方式公布,向提請許可申請的有關機關函 告并由其再函告代表本人。如果不許可,應當向提請的有關機關說明原因”。

  許可程序同時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接到有關機關提請許可的申請后的一定時限內及時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應當正確認識并珍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這一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護的權利,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努力為人民服務,不辜負人民的重托、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