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靳廷武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吳某與靳廷武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沁陽市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沁民初字第542號民事判決,判決靳廷武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吳某 炭款29431元。判決生效后,靳廷武未履行判決義務。吳某向沁陽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沁陽市法院立案執行后,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靳廷武拒不履行。沁陽法院對其拘留15日,靳廷武仍拒不履行。經查,靳廷武蓋有門面房兩間,其中一間用于出租(每年租金3000元),執行期間修蓋新房, 歸還他人欠款。

  2015年1月20日,靳廷武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沁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執行逮捕。2月4日,靳廷武的家屬代其履行了判決義務。2015年5月15日,沁陽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靳廷武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劉俊民拒不執行判決案

  常某與劉俊民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洛陽市中級法院判令被告劉俊民賠償原告常某醫療費共計80125.5元。由于劉俊民沒有主動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常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伊川縣法院申請執行。伊川縣法院立案后向劉俊民下達了執行通知書,但劉俊民拒不履行,后長期外出逃避債務,導致該案無法執行。經查,劉俊民銀行卡上有存款5008元;2013年9月3日劉俊民收到賠償款12萬元。

  2014年7月24日,執行干警根據線索在某工地將被執行人劉俊民抓獲移送公安機關。檢察院提起公訴后,伊川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劉俊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案件 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決:劉俊民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四、李水朋拒不執行判決案

  吳某等人與李水朋交通肇事賠償糾紛一案,襄城縣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李水朋賠償吳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132836.85元。判決生效后,李水朋未履行民事賠償部分,吳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2年襄城縣法院兩次對李水朋司法拘留,李水朋仍不履行判決義務。2014年7月,李水朋因拒絕報告財產狀況,被拘留15日。執行人員查明,2012年至2014年間,李水朋用自有資金 建2層樓房一處,支付承建人建筑款25500元。李水朋及其妻的銀行賬戶有大筆資金往來。

  李水朋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一案后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襄城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水朋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訴訟中,李水朋主動與受害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取得了受害人諒解,且當庭自愿認罪,酌定從輕處罰。2015年3月27日,襄城縣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李水朋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五、張發軒拒不執行判決案

  岳某與張發軒貨款糾紛一案,尉氏縣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判令被告張發軒償還岳某貨款98805元。判決生效后,張發軒未按生效判決履行還款義務,岳某遂向尉氏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張發軒仍置法院執行通知于不顧,既不主動履行,也不申報財產,而是逃避法院執行,并在西安購置商品房,致使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

  張發軒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尉氏縣法院遂將案件移交尉氏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尉氏縣公安局開展了網上追逃,張發軒被抓 獲歸案后,迫于壓力,籌措資金履行了還款義務。2014年12月15日,尉氏縣法院開庭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張發軒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六、裴存彬拒不執行判決案

  張某、劉某與裴存彬交通事故賠償一案,內黃縣法院判令被告裴存彬賠償被害人張某各項損失共計474312.03元,賠償被害人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5540.39元。由于裴存彬沒有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張某、劉某于2014年4月向內黃縣法院申請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僅由被執行人裴存彬妻子支付現金500元。執行人員查明:被執行人裴存彬曾在銀行取款7000元;自2011年6月起,償還他人債務40000元;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間,裴存彬在保險公司續交保費9620元。

  內黃縣法院將裴存彬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內黃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裴存彬于2015年1月5日一次性賠償申請執行人2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裴存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案件無法執行,但案發后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從輕判處裴存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七、禹丙乾、王雙嶺拒不執行判決案

  李某與禹丙乾、王雙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新密市法院判令王雙嶺賠償李某各項費用124507.86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禹丙乾對此附連帶清償責任。由于禹丙乾、王雙嶺未主動履行,2008年12月18日李某向新密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禹丙乾、王雙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到庭傳票,但二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履 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且長期外出躲債,逃避執行。后經執行法院查明,王雙嶺在銀行有存款3萬余元,禹丙乾在銀行有存款18萬余元,分別分多批次取出用于個人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