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法院將被執行人禹丙乾、王雙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一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禹丙乾、王雙嶺被刑事拘留期間,與申請 執行人李某達成和解協議,全額賠償李某146000元。新密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禹丙乾、王雙嶺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 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二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對李某履行了全部義務,得到了李某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判決:禹丙乾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王雙嶺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八、陳士海拒不執行判決案
吳某與陳士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淮濱縣法院判令被告陳士海賠償吳某各種費用169031元。判決生效后,陳士海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吳某向淮濱縣法院申請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淮濱縣法院多次要求被執行人陳士海主動履行,但陳士海以各種借口拒不履行。2009年6月淮濱縣法院對陳士海拘留15日,2010年陳士海為逃避債務舉家外出務工,期間,陳士海夫婦均有合法穩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2013年陳士海為其子訂婚花費家庭積蓄一萬余元,但始終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陳士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淮濱縣法 院于2014年6月2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淮濱縣人民檢察院向淮濱縣法院提起公訴。淮濱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判決:被告人陳士海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九、楊長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田某與楊長強不當得利糾紛一案,遂平縣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9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楊長強給付原告田某房屋拆遷補償款348193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8782元。判決生效后,楊長強拒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田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遂平縣法院依法扣劃楊長強款158950元,在余款尚未履行完畢、此案仍在強制執行期間,楊長強于2014年4月25日擅自將法院查封的房產轉讓給他人,拒絕繼續履行判決義務。遂平縣法院兩次對楊長強司法拘留,楊長強仍拒不履行。遂平縣法院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7月26日楊長強被執行逮捕,8月22日楊長強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長強對遂平縣法院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變賣已被依法查封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 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楊長強主動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取得申請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楊長強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十、邱繼申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
趙某與邱繼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臺前縣法院于 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臺民初字第463號民事調解書:邱繼申在2014年6月20日前還原告趙某貨款20萬,剩余貨款及利息在2014年 12月20日還清。在訴訟中,法院對邱繼申瓜子場中的約1000包瓜子進行了保全。調解書生效后,邱繼申未主動履行,趙某于2014年7月向臺前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后,臺前縣法院給被執行人邱繼申送達執行通知書,限期三日履行完畢,但邱繼申拒不履行,還對保全查封中的約400包瓜子進行了處置。
被執行人邱繼申明知是法院保全查封的物品仍進行處置,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臺前縣法院將邱繼申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在對邱繼申刑事羈押期間,其家人積極與法院聯系,將執行款項履行完畢。2015年6月6日,臺前縣法院作出判決:邱繼申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