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解放軍152醫院醫生檢查,柳田甜頭頂腫脹,一處3厘米長的傷口深至頭骨面,診斷確認為頭皮挫裂傷、腦震蕩、神經性耳聾。由于擊中頭部,腦震蕩產生的頭疼、嘔吐等癥狀,讓柳田甜一直難以進食,并出現間隔昏迷。
質疑丨派出所法院互踢皮球,至今無人給說法
據柳軍停講,接到報警后,建設路派出所派民警趕到現場進行調查了解,還協助將受傷的柳田甜抬上120急救車,柳軍停隨民警到墜物的7樓樓頂查看。此時樓頂空無一人,但柳軍停和民警卻發現,樓頂上堆積著做防水層時拆掉的水泥碎塊,與擊中柳田甜頭部的水泥塊材料完全一樣。
“第二天上午,我和妻子一起到建設路派出所找出警的民警了解情況,一位姓王的副隊長當時就告訴我‘找不到扔東西的人,事情不好辦’,讓我們找法院立案。”柳軍停說,他們也不懂,到法院工作人員讓他們找公安部門解決。
柳軍停說,隨后他和妻子又先后跑到建設路派出所找這位主管的王副隊長請求調查,得到的答復均是讓他到法院打官司。“算起來我們都到派出所跑了6趟了,究竟是小孩從7樓頂投擲還是大人惡意投擲,派出所應該進行調查給個說法,但至今除了事發時建設路派出所派民警出了現場,此后再未有民警到事發地進行過調查。”柳軍停說。
律師丨不能以“不好查”作為不調查的理由
昨日,針對受害人家屬訴稱建設路派出所不調查的行為,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葛瑞認為,派出所作為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的執法部門,有責任對案件進行調查。就該事件來說,派出所應該調查拋物是不是人為的,如是人為故意,應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故意傷害犯罪立案調查,并應將結果告知當事人,而不是以“不好查”推托不去調查。
同時,葛瑞律師說,如果該事件經派出所調查構不成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如果不能明確誰才是高空拋物造成侵害的責任人,那么同住在一個樓道,或同住一棟樓的居民,只要有可能拋擲物品造成侵害的樓上住戶,都要遭到“連坐”,共同支付補償款。
因此,葛瑞律師建議,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況下,柳田甜和其家人可以起訴整個居民樓的業主。如果房屋是由租客居住,房東需要提供自己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的證明,否則也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