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以購房人的身份,電話咨詢鄭州市房管局關于租別墅的事情,沒有等記者說完,工作人員便說道:“不用說了,我知道了,我告訴你這些別墅都是建在農用地上,沒有任何手續,不受法律保護。再則簽30年的租房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合同法明確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嚴禁工商企業租賃農地后擅自改變用途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緊急通知》,要求嚴肅查處“租賃”“流轉”農地和設施農用地中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于違法違規用地,依法該拆除的要予以拆除,該復耕的要予以復耕;依法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處理后,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有關稅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

  按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將按刑法第176條有關規定處罰,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也曾發布《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嚴禁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針對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金地人家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以搞生態農業的名義租地變相開發別墅項目,北京中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國濤認為,這種行為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多個職能部門的瀆職不作為,首先是規劃、國土等部門的監管缺位,再是這類典型違法項目直至建成,住建部門的執法作為何在?

  就此,記者向惠濟區委宣傳部及惠濟區國土資源局提出采訪請求,截至發稿,兩個月時間過去,記者幾次督促,未得到任何回復。記者將在采訪中收集的有關證據材料轉交給惠濟區檢察院反瀆職部門,也未收到任何答復。

  按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將按刑法第176條有關規定處罰,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也曾發布《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嚴禁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針對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金地人家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以搞生態農業的名義租地變相開發別墅項目,北京中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國濤認為,這種行為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多個職能部門的瀆職不作為,首先是規劃、國土等部門的監管缺位,再是這類典型違法項目直至建成,住建部門的執法作為何在?

  就此,記者向惠濟區委宣傳部及惠濟區國土資源局提出采訪請求,截至發稿,兩個月時間過去,記者幾次督促,未得到任何回復。記者將在采訪中收集的有關證據材料轉交給惠濟區檢察院反瀆職部門,也未收到任何答復。(記者 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