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張女士打電話報警,經當地派出所調解后,秦某在支付了張女士3000元醫療費后,對張女士的其他費用拒不賠償,對自己的過錯毫無悔過之意。感覺維持這段婚姻無望,今年2月24日,心灰意冷的張女士來到滎陽法院,決定離婚,結束這段不幸婚姻。滎陽法院家事審判法庭很快受理了此案。其間,張女士擔心因自己單方面提出離婚,她們母女二人會遭到丈夫秦某的報復。
新法出臺,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就在等法院開庭的時候,張女士意外得知,《反家庭暴力法》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按該法規定,在案件審理期間,如果感覺自身安全受到威脅,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經過向法官咨詢,今年3月3日,張女士立即來到滎陽法院,向法院正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盡管新法剛剛出臺,但法官認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表明了國家要旗幟鮮明地反對家庭暴力,也就是說,家暴已經不再是家庭內部的私事,反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共同的責任。面對張女士的申請,滎陽法院立即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秦某跟蹤、騷擾、威脅、毆打張女士。裁定自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3月4日下午,滎陽市法院專職審委會委員劉寶安、家事審判庭法官趙勇、魯曌霞一行,來到申請人張女士家,將人身安全保護令交到張女士手中,并及時將裁定書送到被申請人秦某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婦聯等相關部門,以便對秦某進行監督。
法官解讀:違反保護令或被拘留
據鄭州中院有關負責人透露,這不僅是滎陽市第一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我省《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后,見諸媒體的第一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
滎陽市法院專職審委會委員劉寶安表示:按照反家暴法規定,如果在保護令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繼續對申請人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法院將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事實上,早在2008年,最高法院就選擇9個基層法院,試點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經過8年試點,于今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暴法,從法律層面上解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問題。首先是申請層面,當事人只要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次,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2008年試點的時候,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而新出臺的反家暴法將保護令的有效期調整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超過6個月,且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由此加大了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