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段偉朵 李曉波 通訊員 石笑飛
本報訊 昨日,記者從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5月27日,洛陽中院對備受關注的“11·4”鄧振智暴力襲警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振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16時許,被告人鄧振智(男,43歲)無證駕駛機動三輪車并闖紅燈,在洛陽市洛龍區龍門大道與開元大道交叉口,被洛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洛龍交巡警大隊執勤交警劉輝等人依法查扣車輛,對此,鄧振智懷恨在心。
2015年11月4日7時許,鄧振智持刀到龍門大道與開元大道交叉口,伺機報復查扣其車輛的交警。在交警劉輝、馬玉軍、沈瀏偉、李豐等人到該路口上崗執勤后,鄧振智持刀先將劉輝刺傷,又將馬玉軍、沈瀏偉、李豐刺傷,致馬玉軍當場死亡,沈瀏偉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6年5月13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鄧振智故意殺人一案。洛陽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鄧振智因交通違法被行政處罰后,持刀報復執勤民警,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于5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振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鄧振智當庭未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