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南檢察

  2017年7月1日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全面鋪開以來,省檢察院積極與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等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和交流,就公益訴訟工作開展互動、達成共識,共同致力于依法行政、保護公益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為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確保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近日,省檢察院、省財政廳等七個部門聯合制訂了《關于加強公益訴訟工作協作配合的意見》(下稱《意見》),印發全省遵照執行。

  七個部門分別是: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黃河水利委員會河南黃河河務局

  《意見》正文共11條,分別從目的、依據、制度、職責等方面對檢察機關和相關行政機關在公益訴訟工作開展過程中如何更好地協作配合作了明確規定。

  目的:

  為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進公益訴訟工作全面開展,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

  建立制度:

  《意見》明確建立三項制度。

  1、建立協作配合機制

  《意見》規定:成立公益訴訟工作聯合領導小組,由檢察院分管領導任組長,各行政機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檢察院和各行政機關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協作各單位確定專人作為聯絡員,負責日常信息交換、溝通協調、重大案件通報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組成人員及聯絡員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通知各方。

  2、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意見》規定: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由各行政機關通報執法工作情況,檢察機關通報公益訴訟工作開展和案件辦理情況,并就公益保護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互相溝通交流,及時研究解決協作配合中存在的難題,部署專項工作,推動公益保護工作健康有效開展。

  3、建立執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線索移送制度

  《意見》規定:相關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以下可能涉及公益訴訟的行政執法信息或相關案件線索的,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認為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有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在履職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管職責的,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致使國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險的;

  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后,在上述重點領域實施危害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組織,仍拒不糾正或拒不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

  明確職責:

  《意見》指出:

  1、檢察機關應嚴格規范行使檢察權,依法履行訴前程序,注重訴前程序的溝通、銜接工作。對于在履職中發現相關行政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情形,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立案、調查、提出督促履職檢察建議。

  相關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應及時與檢察機關聯系溝通,說明情況。如檢察建議反映的問題客觀存在,相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做好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經雙方溝通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整改到位的,依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檢察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開展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調查工作,各行政機關應依法協助配合,共同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不得干擾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4、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勝訴判決生效后,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需要行政機關配合執行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勝訴判決生效后,相關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依法履職。如仍未在判決規定期限執行,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監督。